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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暂行办法

作者:黄埔区   发布时间:2016-12-3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暂行办法

20161130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黄埔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为计划)的审查和监督工作,发挥计划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下简称为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为五年规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计划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代会)审查和批准本区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计划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对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监督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撤销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关于计划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牵头组织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先审查工作。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分头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预先审查的具体工作,并提出预先审查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财经工委)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组织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预先审查意见的汇总工作,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计划调整初步方案草案的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承担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计划、计划调整方案和监督计划执行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编制区本级计划草案;向区人代会作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将镇政府报送备案的计划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区计划的执行;监督区本级各部门和镇政府的计划执行;向区人代会、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本级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制区本级计划调整方案草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本级计划的调整方案草案;改变或者撤销镇政府关于计划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计划的决议、决定,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计划的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实行计划审查监督公开,与计划审查监督有关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计划编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可以就计划编制、执行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计划草案时,应当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并专项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区人民政府在编制五年规划草案时,应当与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同步编制拟纳入总体规划的专项发展规划草案。

第十条  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在编制计划过程中,应当征求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计划安排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计划审查实行三审制。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牵头组织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预先审查;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对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区人代会审查批准计划草案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形成计划初步安排方案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之前,应当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报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协商确定当年拟提交人大重点审议的项目,并将项目的详细资料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预先审查。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可以指定重点审议群众度关注高的民生项目或者环境影响大的敏感项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开展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对重点审议的建设项目计划进行预先审查并提出预先审查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重点审议的建设项目计划的预先审查意见,由财经工委汇总整理,送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重点审议的建设项目计划的预先审查意见,以及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反馈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报区人大常委会,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初审计划草案的参考。

区人代会期间,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重点审议的建设项目计划的预先审查意见汇总以及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反馈的研究处理情况,作为计划草案的附件,一并印发全体代表参阅。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计划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之前组织对计划草案初步方案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大会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部分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相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各街道工委负责人、镇人大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可以采用座谈会、询问、专题视察等方式,就计划安排初步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民生项目、环境影响项目等内容展开调研。

专题调研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形成书面调研报告,交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

专题调研报告以及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对计划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参考。

区人代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调研报告以及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计划草案参考资料一并印发全体代表参阅。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代会举行的3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送交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在区人代会举行的6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送交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初步方案。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代会审查和批准计划(含五年规划)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期)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计划的原则和依据; 

(三)计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发展战略和布局、主要目标和指标体系、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完成目标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民生等有重大影响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大事项;

(五)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六)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当年拟重点审议建设项目详细资料;

(七)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收到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的10个工作日内举行全体会议,对计划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上期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计划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三)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四)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规划是否相衔接;

(五)主要目标、指标安排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六)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是否与我区的财力相适应,项目是否可行,资金平衡方案是否落实,是否与财政预算相匹配;

(七)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相关询问。

区人大常委会对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相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初审结束后,财经工委应当协助办公室形成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意见。区人代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的初步审查意见,随计划草案一并印发全体代表审阅。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在区人代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计划草案及上期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全体代表对报告进行审议。

大会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结合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进一步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上期计划执行情况和落实区人代会计划决议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计划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区人代会批准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计划、改进计划管理、加强计划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由大会对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代会审查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45日内下达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投资总规模和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区人代会批准的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

区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五年规划实施第三年的10月至12月期间,将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最迟不得迟于规划实施第四年的3月。

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前,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年初重点审议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代表检查,了解和掌握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检查结果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天前,将相关报告提交财经工委。财经工委组织全体委员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财经工委的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检查结果和提出的意见建议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作为会议审议参考。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中期评估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相关询问,并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给予答复。

区人大常委会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送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就计划的执行情况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重点审议的建设项目完工后,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区人民政府对该项目的投资后评价情况专项报告,对照可研报告,评价项目建成后是否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财经工委报告经济运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区统计部门应当按月向财经工委报送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分析资料及相关报表;计划主要指标涉及的其他部门,应当按季度向财经工委报送本部门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关报表等资料。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年度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时,应当邀请财经工委负责人列席。

第四章  计划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要对区本级计划进行调整的,应编制计划调整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应当和规划的中期评估一起进行,最迟不得迟于规划实施第四年的3月。

第三十一条  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年度投资总规模超过区人代会批准的原年度投资总规模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向财经工委提交计划调整方案草案。计划调整方案草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调整的指标和项目、保证调整计划执行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财经工委对计划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草案和财经工委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作出是否批准计划调整方案草案的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广州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工作,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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