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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区人大   发布时间:2021-04-23


2016年6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1年4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信息工作的管理,及时做好人大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等工作,为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和提高工作效能提供信息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工作信息报送重点

(一)动态信息。区人大常委会及街镇人大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有关人大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动态反映;区人大常委会及街镇人大组织开展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重要工作和活动情况。

(二)创新信息。反映区人大常委会及街镇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制度、新机制

(三)深度信息。区人大常委会及街镇人大紧扣党委中心工作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重大民生问题组织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了解的重要情况、突出问题,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

(四)社情民意。区人大常委会及街镇人大组织代表调研、会前视察等活动反映的突出问题和重要建议,闭会期间代表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建议,群众集中反映的一些倾向性问题

(五)其他与人大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区人大常委会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信息工作的管理、组织、协调,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龙镇人大报送的信息,进行收集、筛选、处理、编发、反馈、储存;

(二)负责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信息进行收集、传递、反馈、储存,对外地有学习借鉴价值的工作信息进行收集、传递、储存;

(三)负责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建设、维护和信息报道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负责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

(五)负责对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龙镇人大为报送信息的单位(以下简称各信息单位)。

各信息单位要为本单位负责信息工作的同志参加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以及查阅有关文件、材料提供便利。

第五条  信息分为必报信息、选报信息、指报信息三大类。

(一)必报信息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思路、进展和成效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牵头进行或经办的各项工作及活动的消息、总结报告、会议纪要等;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以及龙镇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履行职责中具有创新性、探索性的做法,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及进一步修订、完善的意见、建议,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人大自身建设方面的成效经验等。

(二)选报信息是指各信息单位根据实际报送的有价值的信息,包括有创新性的做法、建议,存在问题,典型案例,群众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思想、行动,区、镇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等。

(三)指报信息是指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临时交办的任务,要求有关信息单位及时提供的信息。

报送信息的内容要一事一报,具体、详实,重点突出,体现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内部性。

第六条  必报信息原则上在信息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选报信息应在保证时效性的前提下及时报送;指报信息应根据要求按时报送。所报信息属于紧急信息的,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及结果。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视察、调研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的工作信息由陪同的工作人员负责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的调研、视察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的工作信息由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负责报送;区人大代表各联组活动,以及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龙镇人大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的工作信息由街镇工作人员或联络员负责报送。

第八条 各信息单位报送信息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在稿上注明来稿单位及撰稿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信息单位报送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批评性或敏感性信息稿件须经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签。

办公室对报送信息做好接收,进行审核,根据其价值,决定对该信息的取舍和对被采用信息的文字修改,及时反馈各信息单位,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发布。经审核的信息,各信息报送单位按归口原则当天报送至相关刊物及网站。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网站、宣传栏、电子屏等形式,作为发布、传递人大工作重要信息的基本载体。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解释。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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