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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项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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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名称 |
确认归侨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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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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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根据省侨办粤侨办字[2008]193号《关于确认归侨、侨眷身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归侨、侨眷为了维护其某一项合法权益或落实其某一项侨务政策,有关部门或单位需要侨务部门为归侨、侨眷提供身份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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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提供归侨侨眷身份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县级市以上侨务部门办理。经审核确认后开具《广东省归侨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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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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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
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无疑义的即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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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
办理归侨身份证明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一、居民户口簿;二、国外出生证;三、护照证件(附外交部门及相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四、公安管理部门对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五、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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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
广州市归侨身份确认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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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2378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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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网址 |
www.hp.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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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2378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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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时限 |
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情况复杂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在5天内以书面形式寄给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