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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标准?
所谓标准,是指依据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在协商的基础上,对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活动中,具有多样性的、相关性征的重复事物,以特定的程序和形式颁发的统一规定。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两大类。技术标准是对技术活动中,需要统一协调的事物制定的技术准则。它是根据不同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针对具有普遍性和重复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出的最佳解决方案。管理标准是企业为了保证与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总的质量目标而规定的各方面经营管理活动、管理业务的具体标准。若按发生作用的范围分,标准又可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以生产过程的地位分,又有原材料标准、零部件标准、工艺和工艺装备标准、产品标准等。在标准化工作中,又通常把标准归纳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卫生安全标准。
什么是标准化?
广义的标准化,指对同类型的产品和工程规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并据以投产和建设。狭义的标准化,即通常所说的标准化,是指产品标准化,即对产品的质量、规格及其检验方法所作的统一的技术规定。标准化是对产品标准的制定、推广、普及和运用的过程。标准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物质资料标准化。 如原料、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等标准化;
2、方法和程序标准化。 如作业方法、试验方法、检验规程、安全规则等的标准化;
3、概念标准化。 如采用统一的图形、符号、名称、术语等。
标准化是我国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现代化工业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生产上技术上实现集中统一、协调和互换的保证,是组织和管理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实行标准化,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标准中哪些与消费者有关?
据1986年9月的统计,在此之前,国家标准局已发布了9000多项国家标准。其中约有500余项标准与消费者有密切的关系,它们是:
1、消费品标准。 主要有11度、12度优级淡色酒标准,各种乳制品、糕点、大米、面粉、食用油和食品添加剂、缝纫机、自行车、手表、洗衣机、空调机标准及卷烟、服装、鞋类等各项标准。
2、安全、卫生标准。 有多种肉类、调味品、渔类、酒类卫生标准,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残留量标准。 近年来,消费者对家用电器安全问题呼声日益高涨,国家标准局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对电冰箱、电动洗衣机等16种家用电器制订了安全特殊要求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国家标准。为了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制订了玩具安全标准。
3、方法标准。 有乳、乳制品检验方法;有水果、茶的养分测定方法;有摩托车的各项性能试验方法;有灯具通用安全要求与试验等项标准;还有纺织品、缝纫机、保温瓶、日用陶瓷、洗涤剂、家用表面漆膜的各种检验方法标准等。这些方法标准,是保证消费者买到高质量商品必不可少的。4、基础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国家标准对生产者如何提供符合消费者要求的使用说明做出了规定,《公共信息图例符号》国家标准,对公共场所中使用的公用电话等图形标志统一规定了画法。此外,还有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基础标准,如桌、椅、凳类、柜类、床类主要尺寸标准,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服装、鞋类的号型及系列标准等。
国家如何通过施行标准化保护消费者利益?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在总则开头就申明《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这就说明了国家是要通过施行标准化,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标准的制定上,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由此可见,从标准的制定方面,国家就已十分重视着眼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2、在标准的实施上,规定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由此可以看出,在标准的实施上,国家是把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摆在很重要的位置上的。
3、在施行标准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也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