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研究制订本区审计监督的措施,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二)向区政府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属各部门和接受区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3、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及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4、区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5、区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及专项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竣工决算。
6、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7、接受上级审计部门授权或委托审计国家、省、市驻区单位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宏观经济调控及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向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区纪检、监察等部门办理审计事项,协助司法部门对经济案件进行审计查证。
(六)对区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审计局各科室的主要职责
审计局下设三个科室,分别为办公室、综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科、财政基建审计科,各科室的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文秘、会议、调研、信息、督办、信访、档案、保密、统计、财务报账、计算机、退休干部和机关后勤管理等政务和事务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培训、劳资人事、计划生育、工青妇的具体工作;负责复核审计业务文书和审计法制工作;组织审计听证和审计应诉;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检查;负责对区属单位内部审计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特约审计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对口联系民主党派的日常工作。
(二)财政基建审计科
负责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行为进行审计;负责审计区级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负责财政基建方面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协助纪检、监察等部门办理与财政基建审计有关的经济案件进行审计查证;对财政基建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综合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
负责对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门预算内外的财务收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区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以及在企业改制、改组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营业绩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协助纪检、监察等部门办理与行政、企业、事业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事项,协助司法部门对与行政、企业、事业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经济案件进行审计查证;对行政、企业、事业的内部审计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对各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进行指导;负责行政、事业、企业及经济责任方面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