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市贯彻国务院、广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工商登记便利化,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实施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简化企业登记手续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著我市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全市企业总量呈现井喷态势,有必要结合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制定《办法》,为实行符合广州实际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提供制度保障。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明确“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并专门用一个章节(三个条款)对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进行了规范,为制定《办法》提供了地方性法规依据。此外,2017年4月10日,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为制定《办法》提供了部门指导意见。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并参照了深圳、东莞、武汉等地经验做法。
《办法》共五章25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第二章填报与申请,明确了申请人在申请填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第三章审批与管理,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批流程和管理规范等;第四章惩戒与救济,明确了对于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措施和对被侵权人提供的救济途径;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办法》规定的几项重要改革措施
1、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申请人办理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时,一并填报涉税信息,无须再到税务部门提交补录信息,提升了企业设立的便利化水平。
2、第十二条(经营范围申报备案)。不仅继续沿用了已经标准化的经营范围,还将提供企业自主申报、个性化表述经营范围,极大便利了企业申报。
3、第十三条(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形式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深圳、东莞等率先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的城市已经配套实行了此项改革,目的是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形式,便于全程电子化登记条件下标准化数据格式的生成,我局拟采取“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事后监管”的模式,也是为了达成上述目的。
4、第十四条(电子签名的载体和形式)。《电子签名法》只对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条件有四条笼统规定,对其具体形式不作要求。我局全程电子化登记中的电子签名采取银行U盾、移动端公安部门刷脸认证证书两种数字证书形式。其中银行U盾数字证书在深圳、东莞已使用,移动端公安部门刷脸认证证书运用于工商登记属于全国首创,两者均符合《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的要求。
5、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审核业务流程)。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自动校验审核流程与人工审核流程的划分,系全国首创,为我市率先推行“无人审批、无人大厅”创造了前提条件。系统自动校验审核,是我市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
6、第十九条(营业执照校验方式)。提供了营业执照有效性二维码校验功能,即:当公众通过APP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系统自动显示该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7、第二十条(电子档案的管理及其法律效力)。电子档案法律效力在《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规中已有明确支持,在深圳、东莞等全程电子化登记先行地区也已实施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