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现将《黄埔区现代港航服务业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区发展改革局联系。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联系人:黄 丹,联系电话:82378461、13926127885)
黄埔区现代港航服务业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黄埔)临港商务区港航产业优化发展,加速高端港航要素向临港商务区集聚,加快推进临港商务区现代港航服务中心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埔区现代港航服务业奖励补贴资金是指每年由区安排、对经认定的现代港航服务企业给予的奖励、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港航服务业”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船舶代理、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临港贸易、港航金融保险、港航法律、港航经纪、港航信息、港航咨询、港航培训、海事服务、港航人才服务、港航总部经济等中、高端港航服务产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港航服务企业”是指从事现代港航服务业、注册地和税管地在黄埔区、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且已缴足300万元的企业,“新引进”的现代港航服务企业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在黄埔区注册的企业,“现有”现代港航服务企业是指2013年12月31日以前在黄埔区注册的企业,“港航集聚区”是指商务办公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且现代港航服务企业使用面积超过80%的园区。
第五条 奖励补贴资金类别
(一)落户(增资)奖励
对新引进的现代港航服务企业,或一次性增资300万元以上(含)的现有现代港航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实收资本的1%或增资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平均支付。
(二)经济贡献奖励
现代航运服务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根据现代航运服务企业上一年度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具体资助奖励参照《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企业统一申报的现代港航服务企业一名主要负责人,参照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年纳税额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5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办公用房补贴
新引进现代港航服务企业购置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按照新购置办公用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补贴,或按自建办公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分3年平均支付;租赁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照新租赁办公场地实际租金的2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3年,其中租金上限为60元/平方米/月;租赁面积上限为3000平方米,超出部分分别按上限额度计算。现有现代港航服务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或自建、租赁办公用房的,按新引进现代港航服务企业相应补贴标准的30%给予资助。
企业在享受办公场地购置、自建及租金补贴期间不得出售、出租办公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应退还已获得的补贴。
(四)港航机构补贴
对新引进的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港航相关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功能性机构,或新建的具有显著行业服务功能的港航服务平台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五)港航集聚区补贴
经认定为港航产业集聚区的,分3年每年给予园区组织管理单位10万元补贴。
第六条 奖励补贴资金使用
奖励资金可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但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不得超过奖励资金的20%。补贴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每年5月初,区发展改革局组织现代港航服务企业进行奖励补贴资金申报,牵头会同区经贸、财政、统计、国土房管、工商、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审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拟订奖励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统一报送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 申请奖励补贴单位每年5月初向区发展改革局申报,并根据申请类别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落户(增资)奖励的企业应提供:
1.《黄埔区现代港航服务企业落户(增资)奖励申请表》;
2.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或增资信息及出资人信息、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3.区发展改革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经济贡献奖励的企业应提供:
1.《黄埔区现代港航服务企业经济贡献奖励申请表》;
2.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及纳税情况资料;
3.区发展改革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提供:
1.《黄埔区现代港航服务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办公用房的,需提供经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购置或自建办公用房的,需提供相关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3.区发展改革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港航机构补贴的单位应提供:
1.《黄埔区港航机构补贴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区发展改革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港航集聚区补贴的单位应提供:
1.《黄埔区港航集聚区补贴申请表》;
2. 单位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集聚区认定资料,含集聚区内企业名单(以工商登记为准)、企业情况(含产值、税收、雇员、从事的具体行业等);
3.区发展改革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奖励补贴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局申请用款计划,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对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现代港航服务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企一策”办法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如符合广州市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市总部经济办法执行。本办法所列的奖励补贴资金类别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已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和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我区其他相类似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补贴单位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骗取、挪用、截留现代港航服务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监察局、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查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