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提交虚假登记材料的代理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案例分享:群众刘某实名举报其身份被他人冒用注册为广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向属地市场监管局申请撤销该公司虚假登记。经调查,查实登记代理人李某负责当次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股东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为其在登记时已失效的证件。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依法撤销广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李某因未核对当次登记涉及的相关人员身份证件,未确认刘某身份真实性,未尽审查核对义务,根据《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登记代理人李某被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自该公司登记撤销之日起3年内,禁止以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身份办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纳入失信中介服务黑名单管理。
温馨提示: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代理身份填报通告,明确所有登记代理人、中介机构必须登录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模块完成信息填报;未完成身份备案的中介及从业人员,一律不得受理其提交的任何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业务。代理机构地址、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变更,需在60日内完成系统更新。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经办人,实施失信中介服务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在“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和预约系统办理业务。
案例二:伪造机关证明文件,违法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案例分享:中介从业人员A某通过线上渠道承接营业执照代办业务,客户B某向其提交登记所需身份材料,并知悉客户的经营范围需要提供房产证或住所场地使用证明等文件。在无法取得真实场地备案材料的情况下,A某心存侥幸,在网络上下载带有行政机关公章的《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模板,私自仿制虚假场地证明,套用伪造场地材料提交登记机关,顺利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
公安机关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A某,经讯问,A某对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全部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部门依法对A某作出处置,相关虚假注册企业同步由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其营业执照。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市场登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务必恪守诚信代办底线,所有登记材料须核验原件、保证真实有效,严禁变造、伪造场地证明、产权文件、行政文书等材料用于企业登记。一旦参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轻则予以治安拘留、罚款,情节严重将触犯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大额“服务费”背后的虚开真相——揭秘A代理记账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少缴税款
案例分享: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代理记账公司代理的甲公司和乙公司,短时间内集中收到了4户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品目多为“营销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受票金额、频次与企业的业务规模极不匹配。系统数据显示,上述发票的开票地址相同,更为关键的是,这4户个体工商户仅有销售发票,且基本流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却没有进项发票,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特征。经查,A代理记账公司在为2户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期间,提出以虚列成本等方式帮助企业少缴税款的税务策划方案,协助2户企业注册4户空壳个体工商户,通过虚构服务业务,2户企业获得空壳个体工商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368份,造成上述2户企业少缴税款共计409.71万元。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A代理记账公司作出处以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204.86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其涉及虚开发票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的2户企业进行了处理处罚。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等情形且情节较重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严守税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守法合规经营赢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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