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领展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LW150):
你单位于2023年3月起在黄埔区港前路33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单位已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埔鱼珠综执违处决〔2025〕00035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通过直接、留置以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广州领展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黄埔区港前路33号东侧拆除原状后改建成1幢2层建筑物、北侧新建1幢2层建筑物、东北侧在原四层建筑物基础上加建第5层建筑物,均为框架结构,已建成。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测量,东侧改建建筑共1幢2层,建筑面积401平方米,北侧新建建筑1幢2层,建筑面积172平方米,东北侧加建建筑1幢1层(加建于第5层),建筑面积228平方米。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提供黄埔区港前路33号东侧改建、北侧新建、东北侧加建建筑涉嫌违法建设征求规划意见的复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5〕4988号),所涉建设工程未查到规划报建手续,且所涉建设工程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领展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位于黄埔区港前路33号东侧2层建筑面积401平方米、北侧2层建筑面积172平方米、东北侧第5层建筑面积228平方米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场受理地址:黄埔区水西路12号黄埔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窗口、黄埔区大沙地东309-311号黄埔二建大楼4楼大沙司法所;邮寄受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电话:82378878),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20-82296499
单位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214号
附件:《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埔鱼珠综执违处决〔2025〕00035号).pdf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鱼珠街道办事处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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