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梅:
当事人张国梅(公民身份号码412922********062X),参保人任银明(公民身份号码510322********2619)于2023年6月18日发生工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440112********9531)认定你负全责,由于你未依法支付任银明工伤医疗费用,经申请,我市工伤保险基金于2026年2月先行支付其工伤医疗费用合计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元肆角捌分(¥22900.48元)。对于你应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任银明工伤医疗费一案,我中心已立案处理。因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穗埔社保追字〔2026〕24号,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现决定如下: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任银明的工伤医疗费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元肆角捌分(¥22900.48元)依法偿还至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逾期不偿还,我中心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户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账号:4400140070105006166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铁路支行
行号:105581000042
摘要请备注“黄埔任银明工伤先行支付”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欣兰大街2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406室,联系人:缐小姐,联系电话:020-82118456。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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