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7日广州市黄埔区政协第七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广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共黄埔区委和黄埔区人民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实现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完成祖国统一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助中共黄埔区委办公室、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组织委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督办活动。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并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提案报主席会议审定,形成重点提案。
(七)根据主席会议的授权负责优秀提案评选活动具体组织工作。
(八)加强与中共黄埔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它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加强与市政协、市属各区(市)政协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十一)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会议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以与参加政协的单位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重要的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可以区政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中共黄埔区委、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 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不属于本区党政职权范围解决的问题;
(八)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其他不适合立案的。
对未立案的提案,设立提案复议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重大问题的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建议案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中共黄埔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处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黄埔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做出答复。并指定提案办理联络员,加强与提案者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凡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对提案的答复应按答复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由承办单位寄送所有提案人,同时将《黄埔区政协提案办复情况意见征询表》〔以下简称《意见征询表》〕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由承办单位连同《意见征询表》寄送提案单位;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同时抄送提案委员会,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回复提案者。
(三)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办提案4个月之内予以答复;闭会期间的提案,应当在接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自接办提案之日起2个月之内将本单位的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
(四)在办理提案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也可以直接与承办单位联系,参与提案的办理。提案委员会应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督办提案的措施。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征询第一提案人对办理复文意见,提案单位和第一提案人收到办理复文和《意见征询表》后,须在15天内将《意见征询表》分别寄送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如第一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可以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提案在书面答复前,要进行面商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七)对重点提案、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建议案,中共黄埔区委办公室、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根据其内容分别报送有关区领导阅示,并交有关承办单位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可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建议案,提案委员会应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二条 对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和副主席阅示。
第二十三条 属区政协承办的提案,送交区政协办公室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