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9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代表议案的收集
(一)代表可以在大会前(常委会决定召开代表大会之日起)提出议案,交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但所提议案必须符合《议案条例》的有关规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将收集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代表大会举行时,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将代表议案转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二)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先交代表团议案工作人员,由代表团议案工作人员收集后,交代表团负责人按议案的有关规定审核后送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二、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对代表议案的处理
(一)议案组收到各代表团转交的代表议案后,依照法定要求及时进行核对和处理,核对的内容是:
1、是否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2)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
(3)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议案专用纸,代表亲笔签名,正确填写代表证号码;
(4)具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其中提出法规案的,如果属于制定地方性法规,最好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属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对修改的法规条文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属于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应当说明理由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2、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代表议案的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重点掌握:属于我市有权制定又有必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并且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人大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决议、决定后,可以推动或者加快该问题的解决。
(2)代表议案的内容不能超出市本级人大的权限,应该是不属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具体工作内容,或者单位、组织内容以及个人的事务等事项。
符合以上条件和要求的,可作为议案收集。不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应向代表提议案的代表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按照提议案的规定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提出,但必须在议案截止时间前提交;二是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交秘书处议案组按照代表团代表建议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如遇代表不同意改作建议提出,坚持作为议案送交的,议案组应向议案审查委员会说明。
(二)签收、打印和分送
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根据上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逐一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收、分类、编号、登记、打印并分别送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同时分送市人大各有关委员会。
(三)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议案组就代表所提议案分别征求市人大有关委员会、"一府两院"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由其征求"一府两院"负责人的意见)。经充分与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和"一府两院"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后,议案组向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如在协商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议案组应将有关情况向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说明。
三、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收到大会议案组送来的议案初步处理意见后,召开会议听取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的汇报,研究议案处理的意见,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对代表议案可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条件比较成熟又特别重大的议案,建议主席团列入本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议案,建议主席团交由人大有关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代表议案的领衔代表到会说明情况。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议大会议案组提交的议案处理意见时,如遇有重大意见分歧而无法统一时,应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由大会主席团审议表决决定。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采取举手表决的形式,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大会主席团对代表议案的审议和处理
大会主席团召开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处理和审议:
(一)听取和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对条件比较成熟的议案,决定列入本次代表大会议程;对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议案,决定交由有关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
(二)主席团表决关于议案的决议和决定,采取举手表决或电子表决器表决的方式,经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以及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印发全体代表。主席团决定由人大有关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的议案,分别印送人大有关委员会。
五、有关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处理和审议
对主席团决定交人大有关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处理。有关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研究对代表议案的处理:
(一)条件比较成熟有特别重大,需要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可建议列入下次代表大会议程;
(二)条件比较成熟,需要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包括:一是所提的法规案与我市的立法规划相符合或者有迫切需要的;二是所提议案与我市中心工作和方针政策相符合;三是有关部门认为在决议、决定的实施期限内取得一定效果的。
(三)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暂时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建议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计划。
有关委员会应当在二个月内,最长不超过四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代表议案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以及对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
审议结果报告经常委会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六、常委会对代表议案的处理和审议
(一)常委会根据有关委员会关于对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作出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决定。
(二)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的审议工作,由有关委员会具体负责。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前应当采取邀请议案代表参加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提议案代表的意见。对要求市人民政府就代表议案涉及的事项提出实施方案的审议,还可以进一步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审议可以通过,也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对代表议案的审议,可以分别情况进行一次审议、二次审议或者三次审议。
(四)法规案的审议按照立法法和《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规定的审议程序进行。
(五)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时应当邀请提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一府两院"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六)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七)常委会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就代表议案涉及的事项提出实施方案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决议、决定的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或者规定的时间内,将实施方案提交常委会审议。经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切实执行,并在决议决定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