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与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议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细则所称的提案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交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本细则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任务的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和区有关工作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建议、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相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涉及区纪(工)委监委、区委工作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和其他驻区单位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是全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协助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区政协提案委做好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区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部署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
第五条 承办单位作为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指定负责科(处)室,配备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公职人员承担建议、提案的交办接办、办理答复、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相关工作人员若有调整变化应及时报告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是建议、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将建议、提案办理与本单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计划制定和项目安排时一并考虑、一体部署、一同推进。
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每年应领办1件以上建议和1件以上提案,要制订领办工作方案,明确办理目标、措施要求、计划安排等,并于领办工作完成后2个月内将办理工作方案和办理情况函送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当年没有主办任务的单位除外。
第二章 交办和接办
第七条 建议、提案根据职责分工进行交办。属于对黄埔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和区有关工作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提出的建议、提案,由相应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国有企业、群众团体和区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属于对各街道、镇机关工作职责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各街道、镇机关负责办理。
第八条 上级机关交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的市及以上人大代表建议、市及以上政协提案,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代表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接办后转相关单位办理。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政协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区两会)期间的建议、提案交办实行议案组、提案组交办制。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区政协提案委组织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编制部门以及承办建议、提案较多的单位派员分别加入议案组、提案组,对建议、提案进行集中研究、协调分办,并通过区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进行即时交办。
区两会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或者区政协提案委通过区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交承办单位办理,并通知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承办建议、提案,分为独办、分办和主会办3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1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2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1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主会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单位,会同办理单位为会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密切关注并及时接收建议、提案。接收建议、提案后,应当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交办单位确认或者反馈调整意见和文件依据。
区两会期间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认为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申请调整主办的,应及时向议案组、提案组反馈调整意见,并提供明确文件依据;如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提出申请,并简要说明理由。会办单位提出不参与会办的,应先行与主办单位沟通,征得主办单位同意后向交办单位提出不会办申请。
市及以上的建议、提案和区两会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自交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交办单位反馈调整意见和文件依据。
逾期未反馈意见或未提供明确文件依据的,均视为同意接办。
第十二条 区两会期间,个别建议、提案经议案组、提案组协调后仍难以确定的,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区编办、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或区政协提案委共商确定后,再次通过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进行交办。系统再次交办为最终交办。
市及以上的建议、提案,以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协调意见为最终交办意见。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三条 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坚持“深入调研、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真诚沟通”的办理原则,严格落实“百分之百沟通、百分之百办理、百分之百答复、百分之百督查”的办理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
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仅限建议之间、提案之间合并)。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主办件要100%进行沟通,应在交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沟通,了解其核心诉求及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沟通工作可采取电话交流、专题调研、协商座谈、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集体提案作为承办单位的重点提案,应见面沟通。采用座谈(含调研)、上门走访等方式沟通的要占主办总件数的50%以上,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明确表示无需当面沟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办理工作。会办单位在落实自身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同时,应按时将会办意见通过区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函送主办单位,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和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办单位应统筹推动办理工作的落实,需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决策或协调的事项应及时向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请示。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吸纳建议、提案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自身工作,注重办理实效:
(一)应当解决而且具备解决条件的,要抓紧解决。
(二)应当解决但因条件限制不能马上解决的,要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
(四)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或者缺乏可行性的,应明确答复并实事求是向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解释清楚,并将建议、提案留作参考。
第四章 答复和公开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书面答复,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分办的建议、提案,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二)属于主会办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后答复。
(三)属于并案办理的建议、提案,在征得相关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同意后可以统一答复。
(四)建议、提案答复及会办意见要按程序认真起草、保证质量,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同时分别上传至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建议、提案答复未与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沟通协商的,不得进入报批程序。
(五)答复内容因为某些事项未确定而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同时说明理由。
(六)答复内容和办理意见有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办理和标注。
第十八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应观点明确、简明扼要、针对性强。同时行文规范,格式统一,并在办文编号上方按要求标注:
(一)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文件按以下要求标注: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标注为“A类”;
2.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标注为“B类”,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
3.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应当将规划的有关情况予以答复,并标注为“C类”,定时反馈进展情况;
4.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标注为“D类”。
(二)政协提案答复文件按以下要求标注: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标注为“A类”;
2.所提问题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标注为“B类”;
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标注为“C类”。
第十九条 答复各级建议、提案的分工和要求如下:
(一)市及以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区主办单位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后按时将我区答复或会办意见代拟稿报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审定。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办文呈批后按上级来文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或市主办单位。其中属于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主办的,区主办单位还应反馈与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的沟通情况。
(二)区人大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后,将我区答复文件上传至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管理系统并寄送领衔代表,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各会办单位。
(三)区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后,将我区答复文件上传至区政协委员履职提案系统并寄送第一提案人,同时抄送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各会办单位。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期限答复建议、提案:
(一)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转办的市及以上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答复或会办意见代拟稿报送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报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在市政府办公厅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自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下发正式交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交办单位另有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期限起算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个别建议问题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提出建议的领衔代表说明,并向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提出延期答复申请,但最迟应当在6个月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下发正式交办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答复(交办单位另有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之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函送达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第一提案人说明,并向区政协提案委提出延期答复申请,但最迟应当在当年10月底之前答复。
(四)区两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或交办单位规定的时限内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在交办单位重新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正式答复前,应将答复稿征求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答复。正式答复时,主办单位应与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沟通,并通过寄送办理情况意见征询表或通过区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征询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其中,对于联名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将书面答复寄送每个代表、提案人;属于分办的建议、提案,由分别办理的主办单位各自征求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意见;属于并案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逐个征求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意见。
市及以上建议、提案的答复和征求意见工作具体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理过程中提出新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主动约请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当面沟通解释。对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一把手”要牵头研究处理,并在收到不满意反馈的2个月内再次答复。
在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提案人后,由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区政协提案委督促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在1个月内反馈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办单位是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应对办理答复文件的公开属性进行认真审查,并按规定在该建议、提案答复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并做好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会办单位需在会办意见中注明所提供会办意见是否可以主动公开,如提出免予公开,需在文末说明免予公开的理由。
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主办的市及以上建议、提案,由区主办单位对办理答复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查并报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在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建议提案”栏目进行公开,并组织做好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建议、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对办理答复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查,在本单位的相关网站栏目进行公开,并组织做好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对可公开的建议答复在区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承办单位应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对公开的建议答复做好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建议答复,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提出不公开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成效的宣传,及时主动将办理情况在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协等网站和有关刊物上刊登,并选取重要建议、提案的办理成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宣传部门协调媒体全面、客观报道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五章 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建议是指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交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办理并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重点督办的建议。
本细则所称重点提案是指经政协主席会议审定的重点督办并交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办理的提案,其中分政协主席会议督办提案和政协有关委员会专题督办提案。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分别实行区领导领办或牵头督办制度。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收到办理通知后,提出领办、牵头督办的区领导和承办单位,呈报区领导审定后转承办单位研究办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在收到重点建议、提案办理通知1个月内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并在征求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督办部门以及会办单位的意见后报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审定。
市及以上人大代表重点建议、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按上级来文要求报送,并统筹组织实施。
区人大重点建议、区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经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以主办单位名义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区政协,并由主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要加强协调,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办理工作方案的安排,采取现场视察调研、深入走访沟通等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邀请领办或督办的区领导、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以及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督办部门共同参与办理过程,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实效。
第二十九条 市及以上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市及以上政协重点提案的答复,由主办单位将我区办理答复或会办意见代拟稿报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审定。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办文呈批并报区主要领导审定后,按上级来文要求报送。
区人大重点建议实行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制度。书面报告时间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主办单位根据重点建议办理情况及会办意见起草办理情况报告,在征求领衔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对口督办工委以及各会办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审定。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办文呈报领办的区领导审定后,转请主办单位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同时上传至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管理系统,可不再另行书面答复代表。
区政协重点督办提案,在区领导牵头督办后,由主办单位草拟答复文稿并征求第一提案人、区政协督办领导以及各会办单位意见后,报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审定。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办文呈报负责牵头督办的区领导审定后,由主办单位答复第一提案人。
第六章 总结督查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台账和督查制度,将建议、提案办理纳入本单位年度督查工作计划,明确办理任务、办理时限、办理要求和办理责任,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动态跟踪督查,并定期在单位主要领导办公会议上通报办理工作进展,部署下一阶段办理工作。对于答复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尽快落实;对于纳入计划需跨年度落实的,要制定跟踪落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进行反馈。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检查,及时发现、认真改进薄弱环节,并于当年10月底前将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的办理工作总结报送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区政协提案委。
总结报告应包括单位本年度建议提案的主会办件数量、办理情况、工作亮点、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提案的进展情况和本年度跟踪落实计划等内容。
总结报告作为本年度单位绩效考核(“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和“政协提案办理”部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有关机构以及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的联系沟通,积极邀请上述单位参与办理工作,自觉接受调研走访、监督指导,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应联合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区政协提案委,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质量和实效等进行抽查或“回头看”检查,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具体包括:
(一)检查各承办单位与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的沟通情况,抽查会办意见的反馈质量和效率。对疏于沟通、敷衍了事的,责成重新办理;对未按时向主办单位反馈会办意见的单位,进行督促催办。
(二)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检查区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发现逾期未答复的,进行电话、书面督促催办。
(三)加强协调指导,对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予以指导,通过参与调研座谈、走访交流等方式进行协助,对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反映的情况及时协调。
(四)每年组织承办单位交流经验和学习培训。同时,根据绩效考核有关要求,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没有落实“一把手”责任制,没有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
(二)答复质量差,以工作总结作为答复内容、敷衍了事,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意见较大的。
(三)对交办单位确定的办理任务有异议,但又不按规定期限提出调整意见和文件依据,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积压拖延,贻误工作的;无明确文件依据、拒不服从交办的;对最终交办存有异议,越级报区领导批示的。
(四)接办建议、提案后无充分理由退回,经协调后仍推诿不办的。
(五)会办单位不配合主办单位工作,导致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工作延误的。
(六)漏办建议、提案的。
(七)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答复、公开,又不及时说明理由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工作质量或对政府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4月7日印发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埔府办〔2009〕23号)和2012年8月16日印发的《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工作细则》(穗萝府办〔2012〕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