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黄埔区辖区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含死亡新生儿),可在我区辖区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具体指引如下:
一、在家里、养老机构内死亡的,哪个部门签发死亡证?
(一)在家或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死亡(含120到现场发现已死亡而未实施救治措施的),由家属到死亡地点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申报死亡(黄埔区内部分养老机构可自行签发《死亡证》)。详见附件《2024年黄埔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死亡证>值班服务指引》。
申办人或知情人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或者对死因存疑的,由家属或知情人报警,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后,由社区医生根据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签发《死亡证》;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派出所签发开具《死亡证》。
(二)在家里、养老机构内出现的非正常死亡,申办人或知情人应拨打“110”向公安部门报警。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派出所对死亡事件进行调查,并签发和开具《死亡证》。
二、在医院去世或120出车救治后死亡,哪个部门签发死亡证?
(一)如果是正常死亡,负责救治或接诊的医院签发《死亡证》。
(二)无法判定是否正常死亡的情况(死者身份不详、死因涉及或疑似刑事案件、难以判定死因性质),医院应向公安部门报警。
三、在公共场所、其他场所(含未知名人员)死亡,哪个部门签发死亡证?
(一)正常死亡:公共场所、其他场所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签发《死亡证》。
(二)非正常死亡:申办人或知情人应拨打“110”向公安部门报警。
(三)未知名尸体: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并签发《死亡证》。
四、申请签发《死亡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人口死亡申报单;居家和养老机构死亡,公共场所和其他场所死亡有人在场,申报者在社区卫生中心(镇卫生院)领取申报单,填写提交。
(二)死者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如遇新生儿死亡,可提交出生证明或母亲生育证、母亲产检病历/就诊资料等佐证材料代替。
(三)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死者生前既往就诊病历、120病历资料、健康体检、居民健康档案等材料:在医院内死亡可免提交;非医院死亡者尽量提供;在养老机构内死亡的,必须提供《广州市养老机构死亡报告书》第三联。
(五)已报警:公安机关排除非正常死亡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
五、以下三种特殊情况如何办理死亡证?
(一)死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
(二)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无法及时取得联系;
(三)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表示不愿为死者办理《死亡证》。
可由死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工作单位等出具死者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死亡证》;或按照未知名尸体流程办理《死亡证》。
六、《死亡证》遗失,可以补办吗?
如遗失《死亡证》,逝者家属可以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死亡证》。补发按“谁签发,谁补发”原则进行。补发基本流程:原申办人向原签发单位提交补办申请,须写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补办原因和用途,经原签发单位职能部门审核同意,才能补办《死亡证》。
未知名尸体死者家属认领后补发《死亡证》,参照上述原则和流程办理。
七、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定义
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
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致死,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致死,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2024年黄埔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死亡证》值班服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