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2021年7月5日对你单位2020年度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你单位“广州市黄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PA-2020-B2-115),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采购文件中商务评审项“企业认证”第一子项将“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的,得3分,无则不得分”作为加分项,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相关,故属于将经营年限、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作为评审项。上述问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金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二、采购文件编制不符合政策要求。采购文件商务评审项“企业荣誉”第一子项将“具有税务部门办法的纳税人证书(2018年度或2019年度的)得2分,无不得分”,而自2015年9月,全广东省推行“三证合一”,其中一证就是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此前所发的税务登记证有效期延续到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期起投标供应商能够提供的材料只有工商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采购文件错误把不存在的证书作为商务评分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未及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告。本项目未及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鉴于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