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人)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应急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2788918289J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萝塱路108号广垦商务大厦5至7楼
本机关于2021年7月5日对你单位2020年度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你单位“修造船冶金及重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诊断项目”(项目编号:TPA-2020-B2-018,预算金额100万元)。经调查,本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情形:采购文件中商务评审项“企业荣誉”将“连续年限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作为加分项,限制了企业经营年限,且根据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相关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变相将中小企业排斥在外。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2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7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及《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同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鉴于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20-82378878)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