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的“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指导思想,我区结合实际对《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穗埔府规〔2023〕7号)进行修订。经区相关部门多次研究沟通,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稿)》。
二、主要修订情况
(一)简化扶持条件。第四条第三款“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在本区实际运行的科研机构,开展“好种子、好技术、好装备”的展示与推广,其农业科研成果实现产业转化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且不超过该科研成果产业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扶持条件繁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最高100万元且不超过该科研成果产业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修改为“最高100万元”。
(二)明确扶持限额。根据我区财政实际情况,第十一条第二款增加“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三)废止相关文件。修订文件施行的同时原文件(穗埔府规〔2023〕7号)废止。《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已被原文件(穗埔府规〔2023〕7号)文废止,现废止其实施细则。
三、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与原文件(穗埔府规〔2023〕7号)衔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