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新修订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穗埔府办〔2026〕2号)。
一、修订背景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原《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穗埔环〔2021〕12号)(以下简称“原预案”)自2021年实施以来,为辖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了重要指导。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预案的更新,原预案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不断提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结合全区机构改革有关调整情况,对原预案进行修订,形成《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主要变化
(一)优化工作原则:将原“以人为本,救援先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等原则,调整为“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与上级预案要求一致。
(二)指挥机构更名与职责优化:根据全区机构改革有关调整情况,将原“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更新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原“黄埔消防救援大队”调整为“区消防救援局”,新增“区林业园林局”,同时优化职能部门职责。
(三)分级响应流程细化:明确“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四级)由区指挥部直接指挥;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一级、二级、三级)由区指挥部配合上级(市或省)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处置,解决原响应层级模糊问题;新增“跨辖区或超出处置能力时上报市级统筹”的特殊情形,强化与上级应急体系的协同。
(四)应急终止:明确“谁启动,谁终止”原则,明确了经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确认环节,确保应急终止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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