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发改规字〔2018〕1号)
2017年9月由区政府、管委会印发实施《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同时出台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目前实施已近一年。结合目前我区部分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为确保按实际投资额进行资助,同时与市发改委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方式接轨,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相关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本《细则》主要对由区本级财政安排的绿色低碳发展专项展资金的预算、申报、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明确补贴对象为我区企业,明确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循环经济、节能降碳、“互联网+”智慧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等项目;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确定支持的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及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配套国家、省、市项目等。
支持方式分为奖励、资助、配套、贴息四类。
一、奖励资金
节能降碳扶持。对年节能量在100吨-500吨标准煤的工业、建筑和交通领域的节能项目,按实际年节能量给予500元/吨标准煤奖励;对企业碳核证、二氧化碳核查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对碳排放零增长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循环经济扶持。对企业实施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实际投资总额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企业通过清洁审核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企业获得上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二、资助资金
明确资助资金分直接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方式。
(一)后补助
1、推进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方、应用方(屋顶方)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或奖励,其中对投资方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瓦0.2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全面提高光伏发电建设积极性。
(二)直接补助
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及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单独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最终扶持情况以区政府、管委会意见为准。
三、配套资金
对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立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发展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分别按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配套,配套金额最高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四、贴息资金
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等项目,按上述项目所获银行贷款金额给予一年期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率按项目贷款总额的3%计,不满一年期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100万元。
本《细则》主要对由区本级财政安排的绿色低碳发展专项展资金的预算、申报、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明确补贴对象为我区企业,明确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循环经济、节能降碳、“互联网+”智慧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等项目;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确定支持的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及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配套国家、省、市项目等。
支持方式分为奖励、资助、配套、贴息四类。
一、奖励资金
节能降碳扶持。对年节能量在100吨-500吨标准煤的工业、建筑和交通领域的节能项目,按实际年节能量给予500元/吨标准煤奖励;对企业碳核证、二氧化碳核查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对碳排放零增长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循环经济扶持。对企业实施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实际投资总额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企业通过清洁审核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企业获得上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二、资助资金
明确资助资金分直接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方式。
(一)后补助
1、推进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方、应用方(屋顶方)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或奖励,其中对投资方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瓦0.2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全面提高光伏发电建设积极性。
(二)直接补助
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及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单独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最终扶持情况以区政府、管委会意见为准。
三、配套资金
对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立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发展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分别按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配套,配套金额最高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四、贴息资金
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等项目,按上述项目所获银行贷款金额给予一年期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率按项目贷款总额的3%计,不满一年期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