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原文:《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穗埔安监规字〔2018〕1 号)
一、修订文件的背景
黄埔区机构调整后,为保证我区机构优化调整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衔接,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统一,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原《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埔安监〔2015〕10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办法》实施以来,街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权限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有效解决了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进一步延伸和拓展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空间,夯实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各街道结合辖区实际,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委托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修订《办法》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我局符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规则》关于制定主体的要求。
四、修订《办法》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3、《关于印发<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4、《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5、《关于印发<广州市街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办法》的内容摘要
本《办法》共18条,从委托权限,委托书事项、执法要求等方面明确了委托执法工作。
六、新旧《办法》衔接时间及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埔安监〔2015〕106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