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原文:《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埔府规〔2018〕13号)
一、 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以建成全国营商环境一流、产业发展领先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聚集中心为目标,力争到2020年,将我区打造成为通关效率最高、经营成本最低的跨境电商产业强区。
二、 出台目的
(一)发展跨境电商,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在全球电子商务日渐成熟的趋势下,跨境电商作为依附于互联网发展的国际贸易新形势和新手段,已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贸易方式,发展潜力巨大,对于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有着重要意义。
(二)发展跨境电商,提升企业品牌竞争力。实施“互联网+外贸”战略,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积极发展跨境电商,吸引更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外贸企业在我区集聚,使跨境电商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外贸增长的新动能;借跨境电商的东风打响中国制造在海外的品牌知名度,同时为国外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提供渠道和展示窗口。
(三)发展跨境电商,促进贸易便利化。作为产业基础发达、对外贸易占广州27%的经济强区,大力发展跨境电商,使之与我区产业和外贸发展相匹配,实现跨境电商、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同步发展、相互促进,对促进贸易便利化、助推我区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中腾飞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
4.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4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19号);
7.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加快广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8]4号)。
四、主要内容与创新说明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七个部分、十九个条款,前六部分针对跨境电商相关企业,从产业发展各环节拟定相应扶持政策,第七部分是附则。
一是建设跨境电子商务载体。对应条款第1、2条。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扶持,对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累计最高300万元的扶持。
二是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对应条款第3-7条。对年度在线交易额突破2亿美元的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的扶持;对小微跨境电商主体,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扶持;对中型跨境电商主体,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扶持;对大型跨境电商主体,给予每年最高400万元的扶持,首次超过一定对外贸易额的再另行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自主品牌企业,给予累计最高50万元的扶持。
三是拓展跨境电子商务应用领域。对应条款第8、9条。对开拓跨境电商业务的传统外贸企业,在网络广告、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等方面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扶持;对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给予累计最高300万元的扶持。
四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对应条款第10-12条。对开展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专用冷链库等项目建设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扶持。对建设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扶持;对整体租赁海外仓超过500平方米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扶持。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租赁仓储服务场所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扶持。
五是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便利。对应条款第13条。主要是对通关费用进行减免,减免进口和出口双向的相关费用。1.车辆管理服务费(包括进区车场管理费和监管中心车辆进场服务费);2.查验服务费;3.检验检疫抽样和检测费用。除了查验异常和抽检不合格的,都是给予100%的补贴。
六是鼓励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对应条款第14条。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对开班具有一定规模的培训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扶持。
七是附则。对应条款第15-19条。分别对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具备统计关系在我区、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等条件,享受政策时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重点扶持,由区政策兑现部门统筹政策兑现工作,以及政策有效期为3年等,做了具体说明。
(二)主要创新
扶持对象和奖励依据化繁为简。鉴于报关企业需具备相关资质,实践中,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经营企业多委托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以自己名义或以服务企业名义实施报关;实行对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依据相关对外贸易额凭证,进行无区别的扶持。
(三)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五、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联系方式:020-8211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