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穗府办函〔2017〕313号)的规定,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2015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在西安等地区和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5〕211号),广州开发区成为广州市唯一的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试点。2016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同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4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9号),明确提出“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运用机制”的重要任务,要求“设立多元化主体投资的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基金”。2017年3月28日,陈小华区长主持召开全区知识产权综合改革工作专项会议,部署2017年知识产权综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其中将“引导和支持在知识城设立由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众筹等多元化主体参与并以知识产权元素为主导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基金,针对知识城内相关项目开展投资”作为2017年的重点改革任务予以实施。据此,我局拟定了《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组建方案》,于2017年12月6日提交管委会审定。2017年12月13日管委会正式批复同意《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组建方案》,明确要求“据此抓紧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为落实管委会批复的要求,推动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尽快落地,保障财政引导资金安全,规范基金运营管理,我局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基金管理政策的规定,参照广州市知识产权重点产业运营基金的运营模式,拟定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开发区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二、法律政策依据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2.《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
3.《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7〕2号)
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规字〔2017〕5号)
5.《关于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9号)
6.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组建方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包括总则、基金管理、运作和退出、风险控制、激励约束机制、监督与考核、附则。重点内容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基金规模。根据管委会的批复,运营基金由区财政出资2000万元作为财政引导资金,按照1:2比例放大,力争规模放大到1亿元。
(二)关于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广州开发区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办法》明确了其开展受托管理工作的依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其中,责任和义务包括资本投入谈判、签署合伙协议、履行引导资金投后管理等,对于基金的运营行使合规性审查权等。
(三)关于运营基金管理机构。运营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营基金的组建、日常投资运作,遴选托管银行。同时规定了运营基金管理机构的义务包括定期报告项目投资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出现亏损时接受审计和清算等。
(四)关于运营基金的运作与退出。《办法》规定了运营基金的重点投资项目类型、地域要求。其中第十三条是对运营基金投资的限制性规定,一是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投资规模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规模的2倍;二是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20%;三是投资专利池相关项目不少于1个。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运营基金的存续期限、项目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等内容。
(五)关于运营基金的风险控制。参照广州市重点产业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运营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的业务做了限制。《办法》还规定了通过严格风控制度、银行托管保障资金安全、投资事项合规性审查、规定运营基金累计实际亏损达到或超过全部认缴出资30%时引导资金有权优先收回等手段加强对运营基金风险的把控。
(六)关于激励约束机制。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激励方面,由我局对财政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用比例1.2%、1%、0.5%;同时规定运营基金投资收益的20%作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的效益奖励,用于激励财政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运营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不超过运营基金实缴出资的2%。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激励方面,在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财政引导资金的超额收益可全部或部分让渡给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
(七)关于监督与考核。《办法》规定我局与财政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运营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等各单位建立沟通机制,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同时,《办法》规定我局负责对财政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
(管理办法网址:http://www.hp.gov.cn/zwgk/zfxxgk/content/post_17244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