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原文:《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穗埔安监规字〔2018〕4号)
一、修订文件的背景
黄埔区机构调整后,为保证我区机构优化调整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衔接,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统一,结合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实际,为规范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质量,健全我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重点动态监管,提高服务机构对我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协同配套能力,对原《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穗开安监〔2016〕11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随着企业安全意识的增强,安全监管模式的转型升级,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在我区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数量也相应增加,但在规模素质、评价能力参差不齐,部分小规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低价竞争,服务质量不高,评价结果不客观等现象。目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省一级制定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目前,我区在区县一级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及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仍存在空白。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系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客观、真实、全面的设计、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一方面是企业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事故风险的有力保证;另一方面是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逐步将依靠政府查找隐患的”保姆式”监管向政府监督、企业主导、第三方协同的“综合监管”升级的重要支撑。因此,伴随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的创新改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需求量会日益加大,我们对在我区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行为急需有具体的、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和措施。
三、修订《办法》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监督管理。我局符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规则》关于制定主体的要求。
四、修订《办法》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五、《办法》的内容摘要
本《办法》一共16条,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服务机构不良行为分类认定、以及惩戒处理等方面规范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
六、新旧《办法》衔接时间及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穗开安监〔2016〕119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