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区标准化和质量专家管理办法》(穗埔市监规字〔2018〕2号)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整合区内标准化和质量专家资源,更好地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专业作用。2011年7月16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了《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标准化专家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1月26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日因萝岗区机构改革,进行第二次修订,经管委会审议同意后,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名义印发实施。现因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机构优化整合,再次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粤质监标〔2005〕57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办〔2017〕48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实施办法》(穗埔府办〔2017〕49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由原来广州开发区扩大至覆盖整个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2.专家类别。在原来“标准化类专家”的基础上,增加“质量管理类专家”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类专家”。
3.管理机构。将主管部门由“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以覆盖标准化和质量两个范畴。
4.入库条件。专家入库基础条件增加质量管理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专家的相关描述。删除区域限制条件,主要考虑国内质量管理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类专家数量较少,省、市开展相关活动征集专家时均不限制工作区域,区级更需要在辖区内外征集合适的专家才能满足工作需要。
5.优先条件。将优先条件按照三类专家,增加质量管理类专家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类专家的优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