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情况
(一)背景及依据
2019年10月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优化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和广东省还专门就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长期以来,我区一直坚持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我区营商环境建设,但在制度化层面仍有欠缺,如听取市场主体反映和诉求的规定不够完善,涉企政策出台后根据市场主体反馈进行调整的机制不够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规定不够具体等。制定《办法》既是细化落实上级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我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制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本《办法》主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力争我区在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上出新出彩,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等文件,结合我区营商环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及任务
我区一直高度重视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健全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有利于秉持“问题导向”、“发现痛点”的原则,进一步以程序公正、公开透明的方式,确保涉企政策不跑偏、拓宽意见建议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办法》强调要通过听取意见、畅通诉求、处理反馈、执行监督等全流程制度安排,让企业和企业家全程参与到营商环境建设全过程中,有利于健全宏观和微观的传导机制,保证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更接市场地气、相关政策更能精准落地,更好地营造有利于企业干事创业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提升企业对我区营商环境的信心。
二、主要思路
《办法》主要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意见建议征集、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投诉举报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二十八条举措,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导向,完善营商环境体制机制建设。一是落实国家《条例》和相关涉企政策文件要求。二是立足本区实际,用制度来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
三、主要内容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办法》共二十八条,其中:
第一条及第二条阐述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应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需求。第三至八条为意见建议征集,分别从意见征集方式、渠道、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采纳与反馈、意见办理等方面完善市场主体提出营商环境相关意见建议机制,有助于更好发挥社会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推动我区营商环境建设持续优化。
第九至十四条为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政策制定,调动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九条明确市场主体可参与的涉企政策范围,第十至十四条从政策起草前至政策落实后皆有详细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明确提出对区政策兑现部门的要求,通过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宣贯的精准化水平,让惠企政策直达企业,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和企业获得感。
第十五至二十六条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制,将以有力有效的监督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公平竞争、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营商环境。第十五条界定营商环境举报和投诉,第十六条为市场主体参与投诉举报渠道,第十七至二十条明确明确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受理及答复期限。第二十一至二十二条为核查处理和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确保危害营商环境的行为都能依法依规依纪处理。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条为举报等级和举报奖励,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六条规定了投诉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以及投诉举报处理部门和人员的保密责任。
《办法》第二十七条申明了法律位阶原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四、主要特点和亮点
(一)市场主体参与全方位。《办法》分别从营商环境意见建议征集、参与涉企政策制定、营商环境监督三个方面对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作出规定,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参与,形成了提出意见-改进-监督的闭环。《办法》的出台,让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方式更加科学规范,参与渠道更加通畅透明,参与程度更加全面深入。
(二)确保涉企政策不跑偏。在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方面,《办法》规定了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从政策动议到论证、审议、宣贯、实施、调整的全流程参与,旨在避免政策意图与企业意愿偏离,让政策更具有针对性、专业性,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办法》还对政策出台后的市场主体参与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在涉企政策出台后的实施和调整中也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
(三)保障市场主体话语权。《办法》对部门通过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征集意见的工作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强调部门有义务将意见采纳情况向提出人进行反馈,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反映政策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的,政策实施部门有义务予以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办法》规定未履行征求企业意见程序的涉企政策不予提交政府审议,对保障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上了“保险阀”。
(四)投诉举报监督实打实。《办法》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规定了投诉举报受理范围、渠道、办理程序和期限,建立投诉举报台账管理机制并与纪检部门加强合作,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为调动市场主体依法投诉举报的积极性,《办法》要求办理理投诉举报的部门,要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情况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并设立举报奖励,通过这些详细措施,《办法》将监督的“利剑”铸实、磨快并交予市场主体,提升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性和获得感。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