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保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明晰集体资产产权,规范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原黄埔区在2003年、原萝岗区(原九龙镇、永和街除外)在2004年完成股份制改革时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但多年未进行大的修订和调整。永和街、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的制定时间先后不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制定和执行对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依然存在如未能充分体现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章程的内容不全面、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条款等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现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为做好章程修订工作,我区制定《黄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以下简称《示范章程》)。
二、政策亮点
一是强调加强党对农村集体的领导。章程中明确了村级党组织为农村集体的领导核心,章程制定的依据包含《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突出加强党对农村集体的领导,将“四议两公开”、“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由村级党组织提名”等,在章程中用条文具体明确。
二是明确了股份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因我区61个村集体的情况各不相同,股份制改革的内容由各村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修改完善。比如,原黄埔区、原萝岗区已实行股份固化的29个村集体,在章程完善中,保持原有的配股方式和资格认定方式,避免引起新矛盾。其余未实施股份固化的村集体,可结合区的股份制指导意见和资格认定指导意见(另行出文)来完善章程内容。
三是保障了董事会的召开。针对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董事会拒不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章程中授权监事会可代为召开,在罢免相关人员时,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召开的,同级党组织或上一级党组织可组织召开。
三、其他事项
《示范章程》不是规范性文件,需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章程需先报街镇进行合规性初审,再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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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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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通知 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