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永和街、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原黄埔区在2003年、原萝岗区(原九龙镇、永和街除外)在2004年实施股份制改革,共29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长久固化,现存永和街、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共3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实现股份长久固化(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其固化时间长则十年,短则一年,而枫下村、埔心村仍未实行股份制改革。在前期调研时也发现,存在个别村通过股份制章程后未按章程实施的情况。为推动上述3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实现股份固化,进一步完善股份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的要求,特制定《黄埔区(永和街、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政策亮点
一是坚持股权固化的原则。中央的指导意见要求“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结合我区已实行股份长久固化的农村集体的实际情况(社会矛盾相对较少,集体经济相对较发达),在《指导意见》中明确固化的原则,以促进农村集体更平稳、更快速的发展。为促进股份制工作的开展,减少矛盾纠纷,将统一固化时间节点定在2020年8月31日24时。
二是将社会股的设置及其继承问题交由各农村集体自行决定。通过调研,未实施股份固化的农村集体对是否设置社会股意见各不相同;而且已实施股份固化的农村集体中,原黄埔区的社会股可以继承,原萝岗区的社会股不可以继承,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是否设置、是否继承交由各农村集体自行决定。
三是强调落实股权收益的扣发与奖励。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农村集体对成员的义务没有明确,履行义务成为一句空话。部分农村集体将股份分红与社会管理事务和农村建设相挂钩,能促使和引导成员(股东)遵纪守法,创造有利农村集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谐发展的环境,在本《指导意见》中予以强调。
三、其他事项
本《指导意见》只是针对三街一镇。在文中只是对股权流转进行概念性的描述。针对全区农村集体的股权继承和流转的相关要求,将另行出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