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黄埔区已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秋冬季风高物燥,林区民俗用火、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增多,稍有不慎,容易引发森林火灾。为严控火源,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黄埔区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黄埔区实际情况,急需发布森林防火令。
一、制定背景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打击违法用火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埔森防办〔2020〕号)要求,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根据黄埔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报由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政府1990年1月26日粤府〔1990〕12号发布,1997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002年6月省政府令第75号再次修改)
(三)相关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林业园林通〔2018〕117号)
三、重要内容说明
(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注明的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防火规定和违法处理主要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制定。
(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以区政府发布日期起施行,载明有效期为五年。《通告》实施后将提高公民森林防火意识,减少人为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黄埔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