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粤安监〔2009〕88号)、《广州市街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穗安监〔2009〕44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街镇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实施目录(2022年)的通知》(穗埔府办〔2022〕11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穗埔应急规字〔2021〕9号)的规定,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其部分法定职权分别委托给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道、红山街道、鱼珠街道、夏港街道、大沙街道、文冲街道、南岗街道、穗东街道、长洲街道、联和街道、永和街道、萝岗街道、长岭街道、云埔街道、九佛街道、龙湖街道、新龙镇行使,委托期限为2022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为期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及《广州市街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穗安监〔2009〕44号)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委托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执法事项报区人民政府确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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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公告 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