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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2558372292L/2022-0025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成文日期: 2022-05-27
名称: 陈小玲与广州源典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文号: 穗埔劳人仲案〔2021〕2852号 发布日期: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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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玲与广州源典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发布日期:2022-06-07  浏览次数:-

  广州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穗埔劳人仲案〔2021〕2852号

  申请人:陈小玲,女,******,住址:广州市******。

  被申请人:广州源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观虹路10号1004房。

  法定代表人:杨立平,系被申请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姣,女,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

  申请人陈小玲诉广州源典科技有限公司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后以独任庭形式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陈小玲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孟祥姣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10月被克扣的工资1227.27元、2020年11月被克扣的工资128.57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被克扣的工资1567.8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五、裁决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本案相关案情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申请人2019年8月2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试用期工资包括基本工资2800元/月、岗位工资2300元/月、保密工资400元、其他补贴800元、绩效奖金900元/月,合计7200元,转正工资包括基本工资2800元/月、岗位工资2300元/月、保密工资400元、其他补贴800元、绩效奖金2700元/月(绩效奖金需要进行KPI考核),合计9000元。

  二、申请人任职财务主管一职。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工资条,工资条中的工资构成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结构一致,并列有“绩效考核”一项,该项目中记载了“绩效是否影响奖金”“考核分数”“实发考核工资”。

  四、2021年6月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方克扣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双方于2021年6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

  五、被申请人《员工手册》(2020版)中规定,每月5号前各部门应提交考核成绩给人事行政部,部门经理负责考核部门员工,并给出考核成绩,员工对于当月考核成绩有异议,应在限定时间内向人事部提出申诉,由人事部组织考核人与被考核人进行绩效面谈,绩效考核满分100分,绩效分数>80为优良,当月绩效奖金所得=绩效奖金+(绩效分数-80)/20×绩效奖金;80≥绩效分数≥70为称职,当月绩效奖金全额发放;70>绩效分数>60为基本称职,当月绩效奖金所得=绩效奖金-(70-绩效分数)/10×绩效奖金;60≥绩效分数为不称职,当月无绩效奖金。

  六、被申请人每月均对申请人进行月度绩效考核,申请人的考核人为杨*平,考核标准为1.员工基本能力(40%),(1)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是否对公司事务能够以身作则带领部门积极主动负责,树立良好的工作风气,部门工作是否符合公司发展要求(0-12分)(2)能正确理解上级安排的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能主动调动各方资源以达成目标(0-5分)(3)能准确地表达出自己的看法,在工作中善于沟通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0-5分)(4)对承担的工作熟练掌握,并能成功完成每项工作(0-6分)(5)工作认真、细致,考虑问题深入(6)能认知工作上的失误及有纠正失误的心态,是否具备团队合作精神(0-6分);2、工作价值(45%),按照日常工作周报及工作结果评定(0-8分)、是否能够及时高效保障与公司运营相关的各项工作(0-15分)、是否能及时高效配合其他部门同事的工作要求(0-10分)、是否能够管理好公司的财税各岗位的日常工作(0-12分);3.考勤指标(10%),(1)存在任何早退、旷工情况,此项打分为0(2)各项假期1天扣除2分,不足一天按比例核算(3)9:00-9:30到公司每8次扣1分(4)恶意违反公司规定,是否遵守公司员工手册及公司各项制度; 4.创造贡献指标(5%),后勤岗位是否能优化服务流程,是否对公司运营有额外贡献,对公司其他同事的工作是否做出额外帮助,及其他有益公司发展的事件;5.归零项及减分项,包括工作上由于缺乏负责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岗位工作定义、刑事案件等、版本开发进度迟滞等。

  七、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休流产假扣发其2020年10月及2020年11月绩效奖金1227.27元、128.57元,2021年6月11日被申请人补发了申请人上述绩效奖金。

  八、申请人2021年5月的绩效考核分数为64分,被申请人实发申请人绩效工资1080元。

  九、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及本委认定情况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2020年10月、11月绩效奖金的问题。

  申请人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休了流产假,被申请人扣了申请人2020年10月及2020年11月绩效奖金1227.27元、128.57元,但于2021年6月11日已向申请人补发了上述绩效奖金,因此,本委驳回申请人第一项仲裁请求。

  二、关于申请人2021年5月被扣工资的问题。申请人主张其2021年5月绩效奖金应按照称职补发差额,其2021年5月休了8天1.5小时假,本应按年假4天、事假4天1.5小时计算,但被申请人按年假3天、事假5天1.5小时计发了工资,多扣了1天事假工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被扣的绩效奖金及事假工资1198.8元。

  2021年5月17日至5月19日申请人休年假3天,2020年5月20日至5月21日休事假2天,2021年5月24日、5月25日、5月26日休事假3天,2021年5月27日休事假1.5小时。申请人工龄已达10年,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折算,至2021年5月17日,其可享受的年假为3天(136天÷365天×10天),至2021年6月10日离职时,其可享受的年假为4天(161天÷365天×10天)。在申请人2021年5月休年假时,其可享受的年假尚未达到4天,因此,被申请人按申请人休年假3天、事假5天1.5小时来计发其2021年5月工资并无不当,无需补发其事假工资。申请人离职时的未休年假工资可另案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申请人2021年5月的绩效考核表中记载其“员工基本能力”得32分、“工作价值”得32分、“考勤指标”得0分、“创造贡献指标”得0分。被申请人仅对申请人“考勤指标”作出说明,系因申请人2021年5月请年假3天、事假5天1.5小时,按照请各项假期每天扣两分的考核标准,“考勤指标”得0分,但对申请人其他被扣分项目未作出任何扣分说明,也未提交应予以扣分的相关证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员工基本能力”“工作价值”的扣分缺乏依据,本委对申请人主张按其称职发放当月绩效奖金的主张予以支持。申请人全额绩效奖金为2700元/月,2021年5月申请人正常出勤14天+6.5小时(含3天年假、1天法定节假日),则其当月绩效奖金应为1838.79元(2700元÷21.75天÷8小时×118.5小时),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绩效奖金1080元,尚需补发差额758.79元,遂本委对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具体金额以本委裁定为准。

  三、关于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克扣其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本委认为,《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已废止,申请人第三项仲裁请求没有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四、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休流产假扣发了其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部分绩效奖金,但已于2021年6月11日补发,被申请人因申请人2021年5月的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未全额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绩效奖金,经本委审查后认定申请人为称职需补发绩效奖金,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上述绩效奖金系因双方就绩效考核存在争议,并非被申请人无故不予支付,且被申请人每月均足额支付了申请人其他工资报酬,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五、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问题。

  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开庭时向申请人出具了《离职证明》,主要内容为“陈小玲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1年6月10日在广州源典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职务,由于绩效工资有争议,员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目前纠纷处理中,双方已终止劳动关系”,申请人当庭签收了该证明。申请人主张该证明中应不写具体的解除理由,只记载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即可,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出具。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出具的《离职证明》系按照实际情况出具,内容合法,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没有依据,本委对其第五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工资差额758.79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曾    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钟肖斯





  公  告

  一、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处理的原则,本网站公布的裁决书由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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