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休假暂行办法 |
作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0-23 |
(2018年10月1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严格考勤及请休假纪律,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日常考勤
第一条 常委会机关实行工作日实名考勤,工作日上、下班时间按照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统一规定的时间执行。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每季度汇总考勤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考勤记录作为计发工资、津贴、奖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条 请销假:工作时间每个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岗;因公外出或临时外出办事不超过半天的,应事先向有审批权限的领导请假,返回岗位后及时销假。超假的,按缺勤处理。无故拖延办事时间或事后不及时销假的,按缺勤处理。
第三条 凡离开广州市或因病、因事请假超过半天的,均须填写请假报告单呈批。如因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先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及时补办呈批手续。
第四条 审批权限:
(一)办公室科以下干部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科长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经科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工委一般干部职工的请假,由工委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
(二)处级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直接上级领导批准;请假2天的,由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调研员、副处级干部由所在工委、办主任同意后,报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工委、办主任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常委会主任批准。
(三)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请假,由常委会主任审批;常委会主任请假,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因公出差5天以上给予半天准备时间,出差途中改变行程应事先向有审批权的领导请假,否则超出原计划行程的时间按缺勤处理。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育假等各类带薪假期,均须按规定和程序办理休假呈批手续,经领导批准的《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休假审批登记表》均须送办公室人事科存档备案。
第二章 各类假期
第七条 带薪年休假。工作累计满一年以上的(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可根据工作情况分段休。
(一)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假期。
1.累计工作满一年未满十年的5天;
2.累计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的10天;
3.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15天。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若当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后,再请病假超过以上1—3条的情形之一的,或工作人员本年内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并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带薪年休假;
5.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另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和丧假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条 探亲假。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申请探亲假。
(一)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本人自愿两年积累探亲一次的,经常委会领导批准,可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二)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30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以上(一)、(二)、(三)款规定必须是探亲对象居住在广州市以外、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200 公里以上才能申请探亲假。
探亲假为连续假期,即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报销。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九条 婚假。工作连续满一年,办理了结婚手续,凭结婚证经批准给予婚假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须一次性休完,且在登记之日起半年内休完,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
婚假不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十条 生育假。工作连续满一年,已婚且在计划内生育的适用生育假。
(一)婚前检查假。婚前学习凭婚育学习通知书,报经批准后给假1天。
(二)产前检查假。按实际情况给假。
(三)产假。为98天,增加条例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奖励假80天,共178天。难产(以医学证明为准)的增加30天,共20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应在女方产假内一次性休完,并仍可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四)怀孕流产引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42天。
第十一条 事假。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原则上应利用年休假,在年休假用完后仍需请假处理私事的,应书面提出请假,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领导批准而缺勤的,作旷工处理。请事假超过一定时间的,按相关规定扣发工资和补贴。
第十二条 病假。因疾病(因公致伤、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出示医疗单位证明,可以请病假。病假超过一定时间的,按第七条规定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并且按相关规定扣发工资和补贴。
第十三条 丧葬假。配偶或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逝世后,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丧葬假5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丧葬假不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四条 工伤假。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工伤假,假期视工伤情况而定。工伤医疗终结后,有劳动能力仍须休养的,可申请病假,待遇按病假期间的待遇办理。
第十五条 其他假。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家长会的,凭家长会通知单申请安排半天假期,每年不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 各类假期内的工资福利的发放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因病住院和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和机关工会,以便及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加(值)班补休假
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对干部职工加(值)班实行补休制度。
第十八条 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参加以下公务活动或加(值)班的,给予补休。
1.参加省市区和本单位组织的会议和公务活动的;
2.参加市区组织的外出调研培训;
3.参加统一安排的节假日在岗值班的;
4.经领导确认,需回单位参加应急加班的。
第十九条 加班审批认定。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须事前向上一级负责人报告,并于加班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黄埔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加(值)班情况登记表》(附件3),办公室(工委)主任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确认;办公室(工委)副主任、调研员加班的,由办公室(工委)主任审批确认;科长由办公室(工委)负责人审批确认,科长以下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审批确认。
参加会议、公务活动、外出调研或统一安排的在岗值班的,凭会议通知按程序报批确认补休时间(天数)。
第二十条 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起算时间为2小时,累计加班4小时补休0.5天,累计加班8小时补休1天,以此类推;在岗值班1天可给予1.5天补休假;按程序审批确认的加班时间可以累积,从下一月开始计入补休天数。补休时间原则上应在本年度休完,超过本年度未休,则从0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休假时,需书面填写《常委会领导外出请假(休假)呈批表》(附件1)或《黄埔区人大机关休假审批登记表》(附件2),按本制度规定的流程报批。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工委)每个月汇总加(值)班、补休的情况,用《黄埔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加(值)班情况登记表》(附件3)做好登记,于每月10日前将《黄埔区人大机关参加集体活动考勤表》(附件4)、《黄埔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补休情况汇总表》(附件5)送人事科备案。
第二十三条 补休假应先于公休假、事假等其他假期使用,原则上应在本年度休完,超过本年度未休完的,按放弃处理。办公室(工委)要加强对加(值)班补休的管理,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填报、审核加(值)班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各工委要根据工作安排,结合个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探亲假等假期,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年休假应当在本年度内休完,不得跨年度。
第二十六条 探亲假、产假、陪产假、婚丧假及其他符合计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与上级文件的最新规定有冲突的,执行上级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