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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人大街道工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暂行办法》等13项制度的通知

作者:区人大   发布时间:2019-12-11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街道工委向

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暂行办法

(2018年10月1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保障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的情况;

(二)组织本辖区的人大代表参加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的情况;

(三)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计划、措施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区行政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有关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财政性资金收支等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等情况;

(四)听取街道办事处关于上一年度机动财力使用情况及半年执行情况、本年度机动财力使用计划的报告的情况;

(五)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预先审查区财政投资重点项目(民生项目)、部门(单位)算草案及开展相关专题调研,承担本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草案预审和预算执行日常监督工作等情况;

(六)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代表补选工作和组织本辖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等情况;

(七)组织各级人大代表进社区网格、进代表联络站接待选民群众活动的情况;

(八)听取、收集选民对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九)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安排;

(十)其它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街道工委向街党工委

请示报告工作暂行办法

(2018年10月1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坚持街党工委对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领导,确保街道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下列事项,应当向街党工委请示报告:

(一)人大街道工委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思路、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二)人大街道工委的重要活动安排;

(三)听取街道办事处有关本辖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中重要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

(四)在组织代表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中,收集到的选民普遍关心的、事关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五)其它需要向街党工委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在街党工委会议上报告。对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其它事项,由人大街道工委以书面的形式向街党工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  对于街党工委对人大街道工委请示报告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人大街道工委要认真贯彻落实。

第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街道工委与街道办事处工作联系暂行办法

(2018年10月1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联系,更好地发挥人大街道工委的监督作用,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下列事项,应当加强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联系:

(一)听取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计划、措施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以及街道办事处有关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财政性资金收支等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街道办事处关于上一年度机动财力使用情况及半年执行情况、本年度机动财力使用计划的报告;

(三)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预先审查区财政投资重点项目(民生项目)、部门(单位)算草案及开展相关专题调研,开展本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草案预审和预算执行日常监督工作;

(四)在组织代表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中,收集并向街道办事处反映群众普遍关注的、属于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督促街道办事处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五)其它需要与街道办事处加强工作联系的事项。

第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所列事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或委托相关科室负责人在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上作报告。

对于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所列事项,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直接将收集到的问题和群众诉求反映给街道办事处,也可以由区人大代表提出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

第四条  在听取街道办事处有关报告前,人大街道工委应组织工委委员或人大代表先进行调研、座谈,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准备。

第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街道工委听取

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2018年10月1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保证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行政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有关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财政性资金收支等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主要根据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确定。具体议题安排及需要增加、变更或撤销的议题,由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街道办事处和区行政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可以主动向人大街道工委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由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研究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一般要在工委会议举行30日前向街道办事处和区行政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发出预告,要求准备相关议题材料。街道办事处、区行政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在收到人大街道工委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后,应认真负责起草工作报告,并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会议材料报送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会议材料分送工委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区行政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分别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区行政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向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街道办事处主任、区行政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区行政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其他负责人作报告。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综合意见建议,交由街道办事处、区行政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在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上报告专项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听取意见,解答或说明会议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区行政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形成的综合意见建议的3个月内将落实情况向人大街道工委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区行政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落实综合意见建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街道工委开展街道办事处

部门预算草案预先审查和预算执行日常监督

暂行办法

(2018年10月1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的监督,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街辖区社会事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监督办法》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对本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草案预先审查和预算执行日常监督工作。机动财力是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管理的组成部分。街道办事处在向人大街道工委提交部门预算草案预先审查同时提交下一年度机动财力使用计划和本年度机动财力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设立由本区域范围内的区人大代表及相关财经专业人员组成的财政经济组,在人大街道工委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为人大街道工委开展财政经济监督工作提供依据和服务。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开展相关预算监督工作的经费,应列入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将人大代表在接访、视察、调研等活动中了解的社情民意以及群众需要街道办事处投入的资金、项目等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街道办事处,为街道办事处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制定或调整机动财力使用计划提供重要参考。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区财政局“一下”本街道部门预算草案后两日内将部门预算草案(含街道机动财力下一年度使用计划和本年度机动财力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送人大街道工委预先审查,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街道办事处基本情况、本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完成情况、本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情况、本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绩效完成情况、下一年度主要工作任务、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增加项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情况及说明等;

   (二)下一年度机动财力使用计划和本年度机动财力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机动财力调整情况、各明细项目预算执行完成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机动财力拟安排各明细项目预算情况、明细项目责任部门、主要用途、绩效目标等,各街道办事处可视实际情况在机动财力中预留适当的预备费用于临时、突发或难以预计的费用;

   (三)部门预算编制的政策依据和有关标准、立项依据、实施计划等;

(四)本年度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总表;

(五)本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执行明细表(含预算执行率、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六)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收支总表草案;

    (七)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明细表草案(含项目编制依据、标准及设定的绩效目标等);

    (八)街道办事处对财政局“一下”的部门预算草案的反馈意见;

   (九)预先审查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在召开阳光预审会之前应组织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和机动财力编制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可采取走访、实地察看、召开居民代表民主恳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社区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相关资料后,5日内组织人大代表召开阳光预审会深入审查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草案(含机动财力使用计划),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区财政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到会报告预算执行及部门预算草案(含机动财力使用计划)编制情况。阳光预审会也可邀请部分社区居民代表、相关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审查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草案(含机动财力使用计划)编制的合法性、政策性、规范性、完整性和绩效性,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含机动财力执行)是否达到要求和设立的绩效目标;

    (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含机动财力使用计划)编制是否完整、细化、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部门预算草案项目支出(含机动财力使用计划)是否与本街辖区域社会事务和改善社区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实际需求相适应;

    (四)部门预算草案项目支出(含机动财力使用计划)设置的绩效目标是否合理、科学;

    (五)重大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是否得到保障;

    (六)其它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对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含机动财力)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每年7月街道办事处向人大街道工委提交部门预算(含机动财力)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对人大街道工委预先审查意见建议的采纳、回应、落实情况。

    街道办事处每月应将部门预算(含机动财力)执行情况报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对预算执行情况严重低于序时进度的项目,可适时召开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会,街道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须到会作说明。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每年可选择若干项群众关注度高的预算(含机动财力)项目支出进行重点跟踪监督, 选定的项目可分派由各代表联络站承担适时跟踪监督工作,监督方式可采取实地察看、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科室工作汇报等。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绩效评价报告等,应及时送人大街道工委备案。

    第十二条  人大财经工委负责指导、培训、调研人大街道工委开展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草案预先审查和预算执行工作。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对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草案(含机动财力使用计划)的预先审查情况、部门预算(含机动财力)执行日常跟踪监督情况分别向街党工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街道工委应向街道办事处出具预先审查意见,预先审查意见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街道办事处应向人大街道工委反馈预先审查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街道工委开展政府投资民生项目预先审查和日常监督暂行办法

(2018年10月1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民生项目的监督,更好地促进民生项目造福于民、符合民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暂行办法》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对本街辖区内政府投资民生项目开展预先审查和项目执行日常监督工作。

    第三条  交由人大街道工委预先审查的政府投资民生项目来源是:

    (一)区人大财经工委在区发改局报来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民生项目中,与人大街道工委协商后提出初选项目,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二)人大街道工委在街道办事处利用部门预算资金或机动财力投资建设的民生项目中自行选择一至两项,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选定的政府投资民生项目可以是新建项目,也可以是续建项目。

    第四条  选定预先审查的政府投资民生项目若属区发改局提供的,由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向人大街道工委提供相关资料;若属街道办事处投资建设的项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向人大街道工委提供相关资料。

    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绩效目标、建设内容与规模、工期计划、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

    (二)项目立项批复、概算批复等文件;

    (三)项目有关附图;

    (四)项目工期计划表;

    (五)项目投资概算表;

    (六)项目资金到位及支付情况表;

    (七)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明细表;

     (八)预先审查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区发改局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政府投资民生项目预先审查通知5日内将相关资料送人大街道工委。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在召开阳光预审会之前应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投资民生项目计划编制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可采取走访、实地察看、召开居民代表民主恳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社区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在收到区发改局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相关资料后,5日内组织人大代表召开阳光预审会深入审查政府投资民生项目,申请财政投资立项单位、建设单位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区发改局相关负责人或街道办事处的分管领导、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到会报告项目计划编制情况。阳光预审会也可邀请部分社区居民代表、相关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审查民生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绩效性。

    新建项目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审查,是否符合政府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计划的原则和依据;

    (二)必要性审查,是否符合街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符合实际需求;

    (三)项目建设组织情况和绩效目标,项目前期审批等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四)项目概算、预算总体安排情况,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和建设进度计划等。

    续建项目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截止本年度项目总投资完成情况;

    (二)历年项目的工程进度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

    (三)下一年度项目的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安排情况;

    (四)是否存在项目概算调整的情况,相关调整是否合法合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对政府投资民生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督。每年7月项目申请立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向人大街道工委提交民生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对人大街道工委预先审查意见建议的采纳、回应、落实情况。

    人大街道工委可召开执行情况跟踪监督分析会,申请立项单位、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须到会作说明。

    第九条  人大财经工委负责指导、培训、调研人大街道工委开展政府投资民生项目预先审查和执行监督工作。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对政府投资民生项目的预先审查情况、执行日常跟踪监督情况分别向街党工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若预先审查的民生项目属区政府投资建设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将预先审查意见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汇总整理后交区发改局研究处理,区发改局反馈研究处理情况;若预先审查的民生项目属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建设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向街道办事处出具预先审查意见,预先审查意见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街道办事处应向人大街道工委反馈预先审查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暂行办法

    

(2018年10月1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举行会议的,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决定。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区行政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和社区代表联络站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相关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请假。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程确定前应当征求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工作报告、工作方案等会议材料的准备。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正式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在讨论工委年度工作要点、重要活动安排、代表意见建设汇总及需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的事项时,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正确集中、有效集中,确保会议质量。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街道工委协助督办

代表建议暂行办法

(2018年10月1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协助监督作用,保障区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协助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是指人大街道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协助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督办本人大街道联组代表依法所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协助督办的代表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明确下达,常委会工作部门对代表建议进行梳理,并下发各相关人大街道工委。

第四条  建议所提人大代表涉及不同街道的,以领衔代表所在联组为主,或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确定负责协助督办的街道工委为主。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收到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下达的人大代表建议后,应及时与人大代表和承办单位沟通联系,了解人大代表的真实意图和承办单位的初步办理意见。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对协助督办的代表建议,应及时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进度,并做好记录。对重点督办的建议,将督办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通报。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对代表建议两个月内办理没有进展的,应主动了解没有进展的原因、问题或困难。对没有问题或困难又不及时办理的承办部门,人大街道工委可约请承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负责人了解没有进展的原因。

人大街道工委对代表建议连续三个月办理没有进展的,应向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通报,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向承办部门下达书面督办通知。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对承办部门认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可能无法达到人大代表预期效果的,应及时组织人大代表和承办单位进行沟通,沟通可采取约请部门和提建议的人大代表见面,听取汇报、察看现场、座谈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对建议办复件,人大代表有异议或表示不满意的,应当组织代表和承办部门进一步开展实地视察和了解,调查研究人大代表所提建议的准确性、可行性以及承办部门可能的解决途径和办法,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督促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自督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对问题复杂的重点督办件,可适当延长;对需专家论证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每半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督办情况,每年报告一次督办总结。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街道工委组织联组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暂行办法

(2018年10月1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下简称大会闭会期间)的作用,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代表活动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参加代表联组开展的视察、调研、座谈和进社区等活动。

(三)应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相关活动。

(四)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

(五)向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及其他相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原选区选民的评议、监督。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开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条区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方式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区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担任街道代表联组组长,负责组织制定联组活动计划,开展代表活动。

第四条区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履职活动,无特殊情况,每年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不少于10天。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要予以适当补助,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人大街道工委组织联组代表进行专题视察。代表联组每次活动的内容,由代表联组组长征求代表意见确定。各代表联组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视察活动时佩戴区人大统一制发的《视察证》。

第六条人大代表应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较全面的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学习活动累计应不少于4天。

第七条   建立人大代表活动日制度,确定每年的单月15日(如逢重要活动或节假日顺延)为代表进社区活动日,活动日活动内容应结合实际,采取走访、回访、约访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人大代表参加进社区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第八条人大代表视察活动采取集中统一组织视察和持证就地视察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可邀请辖区内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参加联合视察。代表每年要参加集中视察活动1次以上。

第九条 建立代表履职考勤登记制度。人大街道工委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实时记录区人大代表履职系统。代表的履职情况可作为换届时代表是否连任的参考。每半年向联组代表通报人大代表履职登记情况,并报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街道工委日常管理

暂行办法

(2018年11月27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印章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休假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台帐管理

第一条  建立真实、规范、完善的工作台帐,确保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和代表履职有人负责,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应建立以下台帐:

(一)工委工作台帐。主要记录人大街道工委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的情况;

(二)制度台帐。主要记录人大街道工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代表履职台帐。主要记录人大代表参加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检查、评议、进社区、进网格、提出议案建议、向选民述职等活动的情况。

  人大街道工委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审核、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必须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一)收文。人大街道工委收文主要有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所属部门来文、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两院”来文、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来文等;

(二)收文办理注意事项

1.人大街道工委应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拟办、承办、督办、催办等工作;

2.来文涉及需要人大街道工委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重要工作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及时向街道党工委请示或报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如该项工作需街道办事处协同完成的,还需将来文同时转送街道办事处;

3.来文内容需要本街道联组全部或部分区人大代表知情但没有抄送给代表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及时转发给联组相关代表;

4.收到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印发给区人大代表、有关人员的文件资料,人大街道工委应及时并按要求转送给区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

第三条  公文的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一)人大街道工委在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起草人、街道党政办(人大办)逐级审核,经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审批签发;

(二)公文在印发前应认真对发文内容进行复核、登记、编制文号。凡是人大街道工委发文并有文号的文件,签发人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第四条  对需要报请领导批示的重要公文,应及时上报审批。紧急、重要的公文应及时、重点催办,对公文办理的结果,采取适当方式随时或定期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第五条  公文处理完后,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条  涉密公文办理,严格按照涉密文件处理办法办理,确保安全。

         

  人大街道工委公章使用管理

第七条  加强公章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审批与保管分离的原则,指定管印人员负责保管。

(一)使用印章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公章,承办人员要先行登记,写明用印时间、印章种类、用印事由、印数,并经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批准,才能使用印章,印发公文以领导签发为据,不重复审批;

(二)严禁在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严禁携带印章外出;

(三)严格执行用印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印手续的,管印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公章。用印要严谨准确,注意核对无误;

(四)要确保公章存放和使用安全。管印人员要认真负责,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不得转借和外借。要防止破损,发现印章丢失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人大街道工委信息工作管理

第八条  加强信息工作管理,做好人大街道工作信息的采写、编辑、审核、报送等工作信息采写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及贯彻执行的情况;

(二)在代表大会期间,本代表团的与会代表、参会人员,对大会各项议程的审议情况,对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代表风采和大会花絮等情况;

(三)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联组的区人大代表,以及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先进典型事例。本联组区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学习、述职等履职活动情况;

(四)本联组区人大代表在大会或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本联组区人大代表接访走访选民群众情况,以及选民群众提出的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答复和解决情况;

(六)其它需要进行宣传报道的情况。

报送信息需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稿上注明来稿单位及撰稿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报送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其价值,决定对该信息的取舍和对被采用信息的文字修改,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发布。经审核的信息,各信息报送单位按归口原则当天报送至相关刊物及网站。

 人大街道工委外出请假管理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外出培训学习、工作调研等要纳入年初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方案于每年年初报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组织实施前需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批同意。赴外省的培训学习和工作调研等,原则上每年只组织1次。

第十条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外出和个人请假审批制度,区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公离开广州市出差、出访、学习以及个人离岗休养(包括在广州市内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批。填写《区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外出和个人请假呈批表》,列明外出事由、期间主持(代管)工作的同志姓名及职务,日常公务外出的附上相关通知或工作方案等依据,向街党工委书记报批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加具审核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请假情况同时报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备案。

第十一条  因处理本人、家庭紧急事务或紧急公务外出活动(须附上有关通知。如口头通知的,须列明收到通知的具体时间),确实无法及时办理书面报批手续的,可先按请假审批程序逐级口头请示,同时报送呈批表补齐手续。

出入境的审批手续按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程序呈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大代表

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办法

20181127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是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有效形式,有助于调动和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为加强原选区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密切人大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的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届最后一年统一进行。根据工作需要,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也可以在届中分期分批进行。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到选区向选民述职一次。

第四条 九龙镇人大、区人大各街道工委负责制定代表述职工作计划,确定述职代表人选,落实选民代表,组织召开代表述职会议。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

(二)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发言,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评议、座谈、学习、培训、旁听庭审等各项活动情况。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参加代表进社区、进网格次数、实效等,以及其他与选民群众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的情况;

  (五)提高自身素质,做好本职工作,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

  (六)其他与执行代表职务有关的情况。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应按照述职内容,撰写履职报告。安排作履职报告的人大代表需于开展述职活动的三天前向九龙镇人大、区人大各街道工委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在选民代表会议或选民大会上进行述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由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程序一般为:主持人介绍述职代表的基本情况,说明代表述职的意义;区人大代表述职;选民代表对述职报告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满意度测评,主持人点评小结等。

    第八条 九龙镇人大、区人大各街道工委会同各选区组织推选选民代表工作。本联组全体代表参加,邀请的选民代表不少于30名。  

第九条 九龙镇人大、区人大各街道工委组织对选民代表进行培训,内容包括代表述职工作的意义、述职内容、程序、评议方法等,提高区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的效果。

 第十条 九龙镇人大、区人大各街道工委及时整理评议意见、汇总满意度测评结果,向述职的区人大代表反馈,区人大代表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述职满意度测评结果、代表整改情况一并报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备案,并作为下一届代表连任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九龙镇的镇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工作,由镇人大主席团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制订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

暂行办法

(2018年11月27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密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参加常委会活动、做好常委会分工工作和联系本选区选民的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的监督和批评。

第三条 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情况的反映;

(二)围绕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和代表视察等活动,征求代表意见,并了解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视察意见等落实情况;

(三)向代表通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了解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反映;

(五)听取和了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联系代表的方式和要求: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通过调研、视察、执法检查、走访慰问、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召开代表座谈会、接待代表来访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分镇、街道代表联组及代表联络站与代表直接联系的同时,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分工联系部分代表。每一名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重点联系3名左右代表。联系对象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按照分工联系代表的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五条 联系代表情况的处理: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能答复说明的应及时答复说明;不能及时答复说明的,分别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属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依法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二)代表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或在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上提出;

(三)代表反映的其他情况及意见、建议,以文字或口头的形式转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处理。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不得截留或隐匿,需要保密的不得任意泄露;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代表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认真研究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将研究结果或处理情况告知代表本人。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每次联系代表的情况要认真记录存档。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代表履职补助制度

(试行)

20181127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黄埔区人大代表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代表履职补助,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大代表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常办[2017]96号文),根据我区代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人大代表工作经费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联工委)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编制预算。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各项开支,包括会议费、学习资料费、交通费、代表慰问金和补贴以及其他按规定由代表工作经费列支的费用。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范围包括:

(一)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三)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区人大各街道代表联组以及其他各有关单位等(以下统称活动组织单位)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视察、立法调研、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述职、学习培训、考察活动等;

(四)参加代表进社区活动;

(五)其他按规定开展的有组织的代表履职活动。

第五条  代表工作的相关会议由选联工委牵头组织,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费用从会议费中列支。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的学习资料由统一订阅和代表自选两部分组成,统一订阅的学习资料由选联工委请示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订阅发放,相关费用在学习资料费中列支。代表自选的学习资料由代表自行订阅,每人每年补贴1500元,由各镇街联组编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交通费按每人每次200元的标准;区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交通费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由选联工委按考勤情况确定发放交通费的代表名单,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组织发放,费用从交通费中列支。

第八条九龙镇人大、区人大各街道工委按所在联组代表每天250元、每年10天的标准核算代表履职活动经费由各镇街联组编入年度财政预算包干使用。工作人员的经费按参加活动代表人数的15%进行核拨。

无固定收入的区人大代表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由其所在联组报选联工委核对发放。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参加活动组织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交通费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发放,经活动组织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活动组织单位据实从包干使用的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因患重大疾病住院的,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金;在任期内因病因故去世的,按3000元的标准发放慰问金,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核对发放,从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代表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代表工作经费的预算、审核、申请、管理和发放工作,不得克扣、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九龙镇的镇人大代表履职补助制度,由镇人大主席团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明文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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