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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区人大   发布时间:2020-11-18


20201113日黄埔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活动。预算绩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根据机关工作发展需要形成事前科学制定指向明确、具体量化、合理可行的目标,事中跟踪和监控,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二)绩效核心原则。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绩效结果为导向,提高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有效结合。

(三)权责对等原则。各工委(科室)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预算绩效管理由办公室统筹组织,各工委(科室)配合实施。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统筹组织工作,牵头组织指导事前绩效评估,指导各工委(科室)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开展事中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负责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及考核,并负责预算绩效评价相关信息公开。各工委(科室)负责编制报送其下一年度预算和预算调整,对本工委(科室)预算绩效管理进行自评,对预算绩效评价中发现本工委(科室)的问题及时完善。

第三章 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

(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各工委(科室)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应同时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经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提交区财政局申报。

(二)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办公室根据区财政局发文要求组织用款各工委(科室)及时填报《项目绩效运行监控表》;年中预算调整时,用款各工委(科室)需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提出纠正或调整意见,办公室再根据各工委(科室)填写内容进行审核汇总后经常委会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批同意,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报送。

(三)绩效自评管理。预算执行结束后,办公室根据区财政局发文要求组织用款工委(科室)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用款工委(科室)需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七条 绩效目标是指绩效管理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计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各工委(科室)在年初申报项目经费预算或需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时填报。

第八条 预算绩效目标视情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等;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满意程度;

(四)其他。

第九条 各工委(科室)必须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根据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及发展规划,按规定的时间报送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条 办公室按规定对各工委(科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工委(科室)应重新填报,未按照规定重新填报的项目,一律不列入预算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目标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依据的充分性、目标合理性及可行性、资金预算的准确性、实施计划的科学性等。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一经由区财政局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按原申报评审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办公室于每季度将季度的财务收支及报表报送办公室主任、常委会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

第五章 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办公室牵头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项目绩效进行跟踪监控,各申报和用款工委(科室)配合如实填制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表。预算绩效运行出现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从严控制各项支出。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项目支出等。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八条 在组织实施绩效自评时,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并以定量为主的原则,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财政支出实际绩效的具体指标。在设定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将自评结果按时上报。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管理。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办公室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用款工委(科室)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办公室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由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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