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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规定

作者:区人大   发布时间:2021-04-23

2016年6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2021年4月2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室主任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设立专门保密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干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委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和开展本机关的保密工作。办公室秘书科具体负责保密工作过程中产生、流转的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涉密计算机和办公室设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文件资以及数字影音制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全体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及保密工作规定,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斗争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办文工作的保密

(一)机关形成的涉密文件,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文件密级,由拟稿人在涉密计算机上完成起草工作,由保密室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或委托具有涉密文件印刷资质的单位进行制作后,并交换到相关单位

(二)上级下发和下级上送本会(负责人)的文件、信函统一由保密员拆封、登记,按程序拟办、呈批。

(三)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或内部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传阅范围由专人传递,阅件人不得外传、外借、滞留或带回家阅读,阅后及时清退、归档。不准私自复制、抄录和保存涉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抄录的,经征求发文单位同意后,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保密室登记备案,在专用保密设备上复制,并严格控制份数,办理查阅借阅手续。“绝密”“机密”级文件和明电不准翻印、私自抄写和扩大阅读范围。文件如有丢失应立即查找和及时报告。

(四)凡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件,在向领导汇报和传达后,应交保密室登记、管理。

(五)凡是会议后需要收回的密级文件,要在文件的右上角注明“会后收回”。

(六)向新闻单位提供公开报道的材料,不得涉及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

(七)因工作关系接触秘密文件和秘密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秘密。

第五条 会务工作的保密

(一)在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党组会议期间,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材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防范措施,发现有不利于安全保密的现象,要及时作出处理。

(二)在召开可能涉密的会议前,要认真检查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宣布保密纪律。

(三)会议所用的涉密文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领取秘密文件要履行签收手续,会后退回保密人员。

(四)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内容;凡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音。

(五)会议期间发出的秘密文件、资料等,在会议结束后,要有专人负责及时清收文件。

(六)召开涉密国家秘密的会议,需采用保密防范措施。

第六条  涉外工作的保密

(一)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要明确规定介绍口径、参观路线和范围等。

(二)参加涉外活动时,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接受境外客人赠送的重要礼品,要由机关保密部门告知上级保密机关进行测检,以确保安全。

(三)出国和到境外地区访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出境。

(四)对境外记者进行的采访、录音、录像等活动,要与有关业务部门联系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到本会要求从事上述活动的境外记者,不予接待。

(五)不得擅自向境外机构传递密件。确需传递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传递。

第七条 通讯和电子技术的保密

(一)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配置涉密计算机和打印机,涉密计算机和打印机,一律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信息系统、不能使用非涉密载体存储、传递涉密资料。

(二)普通传真电话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用普通传真电话转发(或直接引录)秘密文件或资料的内容。

(三)凡通过互联网、国际电路、邮路向境外打电话、投寄信件和稿件等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八条 文印工作的保密

(一)涉密文件的打印、装钉、发送应指定专人负责,秘密事项打印后不得存盘,打印过程中产生的废纸要按规定予以销毁。

(三)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一律不得复印,确需复印的,需征求发文单位同意方可复印,应严格控制份数,按期退还销毁;

(四)公文废纸不得作垃圾倒掉或卖给废品收购站,由办公室送交区保密局统一销毁;

(五)做好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凡节假日前,做好保密检查工作。

第九条 档案工作的保密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严守国家秘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知悉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二)涉密档案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划入密级的档案,在档案封面左上角盖上密级章,并单独立档成册。

(三)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内文件、密级文件以及党员有关材料,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四)查阅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由分管领导批准;查阅上级下发的密级材料,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查阅党组的材料,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五)外单位要查阅密级档案限于党的领导机关和公、检、法、纪委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密级文件需正式出具公函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六)撰写文章、对外提供资料不得引用涉密档案及内部资料。

(七)查阅密级档案,只能在阅卷室进行,不得外借;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抄录和复印,违者扣留其记录本,并视情节轻重,按《档案法》、《保密法》和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追究责任。

(八)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出入档案库房。

第十条保密工作责任

(一)人大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大机关的安全保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保密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严格执行脱密期管理规定,对各单位、部门和保密人员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二)秘密以上文件的传递,保存要专夹、专柜。

(三)秘密以上文件发生丢失,需及时处理,并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机关保密教育管理。机关干部在工作中要坚持做到“五不准”:不准以私人通信、普通电话、无线电话、对讲机、明码电报等方式传递涉密事项;不准密电明传,明密混用;不准在互联网上存储、传递、涉密信息和处理内部资料;不准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打印复制涉密文件;不准在家属、子女以及其他人员面前谈论涉密事项。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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