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
作者:区人大 发布时间:2021-04-23 |
(2021年4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85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机关合同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防止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采购、租赁、服务、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
第三条 常委会机关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以常委会办公室名义签订。常委会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由办公室负责人签订,加盖办公室印章;各工委经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经办公室负责人授权后,由各工委负责人签订,并加盖办公室印章;使用办公室印章按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物资、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按《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合同审批表》的流程审核通过后加盖办公室印章方能生效。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合同审批表》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七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各工委、办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经办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九条 如合同实际履行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进行。
第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按财务审批程序执行并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十一条 合同作为常委会机关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资料,各工委、办参与签订合同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各工委、办签订合同后,合同有关资料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本办法如与上级最新规定有冲突的,执行上级最新规定。
附件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合同审批表
合 同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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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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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小 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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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工委、办负责人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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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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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适用于自行采购所需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