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审计办法 |
作者:区人大 发布时间:2021-04-23 |
(2021年4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85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常委会机关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常委会机关实施内部监督,依法对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对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负总责,单位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常委会机关内部审计工作。内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内部审计,并在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审工作主要对本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执行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二)固定资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和决算;
(三)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及实施效果;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内部审计的事项;
(五)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在实施内部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师或者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有从事审计、会计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部门或人员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部门、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实施审计工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前把审计内容通知被审计部门或者人员,单位负责人认为需要紧急审计的事项除外。被审计部门或者人员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稿征求被审计部门或者人员的意见。被审计部门或者人员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出来后,单位应认真研究,并送达被审计部门或者人员,对审计意见或内部决定被审计部门或者人员必须整改或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以作为审计机关等进行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本办法如与上级最新规定有冲突的,执行上级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