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印章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 |
作者:区人大 发布时间:2021-04-23 |
(2015年10月29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2021年4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区人大机关公章管理,根据《保密法》有关要求和相关公章管理制度,具体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印章的保管
按照审批与保管分离的原则,常委会党组、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机关党总支部、机关工会等各类印章,统一由秘书科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条 用印的审批
(一)使用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印章,由党组书记签名批准;
(二)使用区人大常委会印章,由常委会主任签名批准;
(三)使用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主任签名批准;
(四)各工委印章使用由各工委主任签名批准;
(五)机关党总支部、机关工会的印章使用,分别由党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签名批准;
(六)如急需用章,可口头请示相关领导同意或副职领导审批,事后补办正常的审批手续。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印章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公章,承办人员要先行登记,写明用印时间、印章种类、用印事由、印数,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使用印章,印发公文以领导签发为据,不重复审批。正确使用各种印章,必须做到发文机关与印章相一致。
(二)严禁在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严禁携带印章外出办公事或私事。
(三)管印人员要认真负责管好印章,防止破损,发现印章丢失要及时向领导报告。严格执行用印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印手续的,管印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公章。用印要严谨准确,注意核对无误。
(四)所有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印章,必须同时盖在落款处和公函与存根连接线上。凡是在落款处加盖印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跨月。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1.刻制印章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区人大机关各类印章的制发、收回、销毁等事项,由办公室统一承办。
2.启用新章、废弃旧章,应按印章管理权限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启用新章的通知,新印章盖在“□”内,以红色标识印样。
3.若人大机关机构发生变动,由办公室将相关印章及时收回,送档案室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