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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报告制度

作者:区人大   发布时间:2021-04-23


2021年4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85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管理工作,完善报告和审批程序,结合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因公务离开广州市的,必须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实行分层级审批原则。

日常公务外出审批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批,填写《区人大机关干部职工公务外出报告审批表》,列明外出事由,附上相关通知或工作方案等依据,按规定程序审批。

因处理紧急公务外出(须附上有关通知。如口头通知,须列明收到通知的具体时间),无法及时办理书面报批手续的,可先按请假审批程序逐级口头请示,同时报送呈批表补齐手续。

审批程序

(一)办公室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外出1天的,经科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批;外出2天(含2天)以上的,经科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科长外出由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工委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外出,由工委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

(二)机关处级干部外出1天的由直接上级领导批准;2天(含2天)以上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呈常委会主任批准。

(三)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外出,由常委会主任批准;常委会主任外出,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

领导干部公务外出的,应安排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日常工作运行。公务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如因特殊情况需返岗的,应及时返岗。工委办主任、副主任和各科室的科长、副科长原则上不同时外出,确实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填报审批表时说明情况。

第七条 《区人大机关干部职工公务外出报告审批表》签批完备后,须交办公室人事科存档,未交的视为擅自离岗。

第八条本制度与上级文件的最新规定有冲突的,执行上级最新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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