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
作者:区人大 发布时间:2021-04-23 |
(2016年6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2021年4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了规范和加强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提高机关行政经费使用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区有关机关经费管理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章守纪,厉行节约。机关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守财务会计制度;勤俭节约,注重效益。
第二条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统一领导,机关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和大额资金使用由常委会主任会议集体决定;机关日常财务工作由常委会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分管;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经费开支的审核与报销。
第三条 定额控制,先批后用。常委会工作经费、各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统一收支管理,按预算实行定额指标控制,先申请,后开支。
第四条 定期公开,接受监督。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每年向社会公布;机关财务开支情况,每年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一次,并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择期向机关干部通报。
第二章 开支的申请与借支
第五条 经费开支须事先申请,按权限审批。
(一)常委会机关工作日常开支,由常委会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办公室领导按权限审批。有政策明文规定的常规性开支,如人员工资津贴发放等,由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不设额度限制;其他开支,2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2万元(含)至6万元(不含)的,由办公室领导审核,常委会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批;超过6万元(含)的,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后,由常委会主任会议集体审批;工会经费开支,由机关工会财务工作负责人审核,工会负责人签字审批,不设额度限制。
(二)各工委、办在本部门定额指标内开支一般工作经费,5000元(不含)以下的工作经费由工委、办填写申请单,报工委、办主任审批;5000元(含)至2万元(不含)的,由工委、办填写申请单,报工委、办主任审核,报分管工委、办的常委会领导审批;2万元(含)至6万元(不含)的开支,由常委会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超过6万元(含)的开支,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后,由常委会主任会议集体审批。各工委、办固定资产购置需求,需报办公室核定和集中采购。
第六条 申请开支应一事一报;同一开支事项,不得拆分列支。
第七条 办理公务需向财务室借支的,应提前填写借支单,并经有审批权的领导签批后方可领取借款。
第三章 经费报销程序
第八条 经费开支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报销经费要填写《集中核算单位支出报销凭证》,在发票后签名确认,附经费支出申请单或经批准的方案。报销单需签好经手人、证明人,从各工委、办指标经费内开支的由各工委、办主任签署证明人。从常委会领导工作经费列支的由常委会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九条 机关工作经费开支总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票据,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报销;超过2万元(含)的票据,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常委会领导签字报销。机关工会经费的开支,由机关工会财务工作负责人审核,工会负责人签字报销。
第十条 常委会组织召开会议、外出参加会议、组织代表培训、调研等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附经批准的方案等批件及票据原件(外事出国境的,还需附境外城市间交通费、办理入境证费、保险费、服务费等票据原件)。委托旅行社提供公务出差、代办城际交通、住宿安排的,旅行社只收取手续费或委托业务费,报销时须写明委托原因,并提供票据原件。
第四章 各类经费列支
第十一条 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按照黄埔区现行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列支。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安排。人大代表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代表履职补贴的发放,参照市人大机关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纳入年度预算的各专项工作经费实行额度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三条 各工委、办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与业务工作相关的调研、学习、培训、宣传、会议和接待等活动。原则上不得将工作经费拨给外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 常委会领导工作专项经费和应急经费,用于常委会领导参加省、市机关组织的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解决机关工作和分管工委、办工作经费不足。
第十五条 规范津补贴发放。各类会议补贴、差旅费,有文件规定的按现行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所有公务消费按《关于实施黄埔区属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埔纪【2012】146号)规定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支票或现金结算(现金消费金额严格控制不得超过1000元)的,需报办公室领导同意,并需注明使用现金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党、团、工会组织活动的费用,按规定在相应的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最新规定有冲突的,执行上级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