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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作者:区人大   发布时间:2021-04-23

2021年4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85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黄埔区委组织部 广州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埔组通﹝2018﹞4号)精神,结合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入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在职公务员和机关工勤人员,政府雇员。其中市管干部、区管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登记备案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由区人大办人事科负责登记备案。

第三条  严格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或签证(注),由本人填写《广州市市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单位主要领导提出意见,交区委组织部区委书记签审,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区管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或签证(注),由本人填写《区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单位党组提出意见,区委组织部审批。

(三)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或签证(注),由本人填写《科级及以下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根据管理权限由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

上述备案人员的配偶或子女申请出国定居或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许可、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本人要事先向党组报告,处级及以上干部要向区委组织部报告。

第四条填报因私出国(境)报批材料的有关要求由本人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相关内容并逐级呈批。

(一)明确出国(境)理由,具体类型可分为旅游、探亲及其他。探亲需注明探访对象姓名及与本人关系。

(二)明确费用来源。

(三)如有同行亲属,要写明亲属姓名、与本人关系、工作单位及职务;如无同行亲属,需注明

(四)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审批表中应有审批意见、签名、日期。

向区委组织部申报因私出国(境)报批材料,申请出国的一般需提前2个月、申请出境的需提前1个月。凡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规定时间呈报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五条认真执行因私出国(境)报告制度。常委会主任向区委书记请示报告;常委会副主任向常委会主任请示报告。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向分管的常委会领导请示报告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请假制度。全体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经批准后,应在出国(境)前提前5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办理个人请假审批手续。

第七条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两次,每次只准申请1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超出次数和时间的因私出国(境)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八条严格管理因私出国(境)证照个人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返回后10日内,市管干部、区管干部因私证照统一交区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因私证照统一由办公室人事科集中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离退休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统一由人事科集中管理,实行借证还证审批制度。

第九条及时反馈因私出国(境)返回情况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7日内填写《出国(境)回执单》,由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处级及以上干部报区委组织部登记存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送人事科登记存档。

第十条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各项纪律规定。机关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准以各种理由,超越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为自己或他人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不准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在异地或外单位申办;不准利用办理赴港多次往返签注之便,未经批准私自出境办理个人事务;不准以申请旅游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不准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公费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准私自保存因私出国(境)证照。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与上级文件的最新规定有冲突的,执行上级最新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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