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公告》解读文件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经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正)、《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粤安监〔2009〕88号)、《广州市街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穗安监〔2009〕44号)、《黄埔区镇街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以及《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委托镇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应急〔2025〕36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其部分法定职权分别委托给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黄埔街道、红山街道、鱼珠街道、夏港街道、大沙街道、文冲街道、南岗街道、穗东街道、长洲街道、联和街道、永和街道、萝岗街道、长岭街道、云埔街道、九佛街道、龙湖街道行使,委托期限为2025年10月16日起至2028年10月15日,为期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及《广州市街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暂行办法》(穗安监〔2009〕44号)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委托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执法事项报区人民政府确认公告。为确保委托执法公开透明,现将上述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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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公告 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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