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落地和开发利用,经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及管委会、区政府集体审议后修订《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办法》实施以来,对村集体留用地相关工作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有力保障了留用地指标核定、选址及兑现等关键环节顺利开展。在此基础上,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衔接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实践经验和现实需求,为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对《办法》中留用地指标核定、兑现方式、规划用地手续、开发利用及监管等条款进行修订完善。新办法进一步提升了政策的清晰度与可操作性,为村社壮大集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撑。
二、起草依据
(一)《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留用地落地兑现工作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4〕5号)
三、重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留用地指标核定方式及标准
《办法》第三、四条衔接省市政策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明确留用地指标核定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核留用地指标。
(二)优化实物留地兑现流程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实物留用地原则保留集体性质,后续项目开发确有需要的,可申请征收为国有。同时,在主体项目办理农转用手续前,应确定留用地选址,并与主体项目一并上报办理农转用手续,相关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
(三)规范预存留用地补偿款管理
《办法》第七条提出国家、省、市线性工程项目应在征地协议中明确留用地兑现标准和方式。在征地用地报批前,项目用地单位应按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四)盘活乡村历史遗留建设用地
《办法》第八条提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用地面积的50%抵扣留用地指标,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鼓励消化历史遗留建设用地。
(五)简化规划许可等手续办理
《办法》第十条提出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规划办理规划许可及供地手续。涉及规划调整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
(六)支持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
《办法》第九条提出在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可通过复合抵扣留用地指标的方式提高留用地开发容积率,支持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提出指标调剂和异地统筹落地机制,允许在区域范围内对留用地指标进行调剂使用、统筹落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成片连片开发。
(七)规范留用地收储出让补偿机制
《办法》第十九条强调在公平公正、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实施留用地收储出让,明确要求在扣除政府各类公共和市政设施配套投入后,落实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实现政府、集体与社会多方利益的协调统一和共赢发展。
(八)促进留用地开发公平竞争
《办法》删除“鼓励与区属国企等市场主体合作”,鼓励各类型企业与村社合作开发留用地,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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