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埔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用标准》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自2018年制定并实施以来,较好地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效保障了征地补偿工作有序进行。为贯彻落实新政策要求,我区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实际情况,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征地需求等因素,在与我区现行政策做好衔接的基础上,制定《黄埔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用标准》。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三)其他文件:《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标准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符合安置条件可以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标准表(货币安置)》执行;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住宅房屋,按照《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重置价(100%成新)标准表》予以补偿。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
征收非住宅类房屋,符合给予重置成本和建安成本补偿条件的,按照《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重置价(100%成新)标准表》予以补偿。征收除房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表》予以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用标准
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予以补偿。具体按照《青苗补偿费用标准表》予以补偿。
(四)其他
一是对部分标准不能完全覆盖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采取评估后予以补偿的形式,增强政策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二是规定选择以“包干”方式(其他补偿费)补偿的,不再重复按《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表》和《青苗补偿费用标准表》给予青苗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三是规定奖励办法及其他事宜由区政府自行制定;四是规定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已公布实施方案,明确补偿标准的,按约定执行,确需按本标准执行的,报区政府批准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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