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项目引进及储存安全管理办法》(HP0320200025)于2026年6月30日失效,需进行修订。经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及开展专家论证等程序后修订为《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项目引进及储存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危险化学品几乎是每家生产企业的必需要用到的原料或者要使用的物品,企业普遍使用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有限,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问题是一个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普遍问题。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问题已成为黄埔区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的瓶颈,也已成为黄埔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为了积极相应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深改委印发的《广州高新区(黄埔区)建设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政策,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黄埔区先行先试,急需实事求是地解决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中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的问题。同时,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解决本区项目引进和现有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储存安全管理问题(例如企业应设立而未设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企业现场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研发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存在的问题等)。2020年《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项目引进及储存安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经一次延期将于2026年6月30日到期,现根据《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规则的通知》《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修订该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城乡规划法》。
(二)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性法规:无。
(三)国家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2019〕1685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应急规〔2020〕5号)、《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工业园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的指导意见》(渝安办〔2019〕24号)、《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产业项目准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府规发[2017]5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用地企业项目危险化学品信息申报共享工作指南》。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安全使用技术规范》(DB44/T 2647-2025)、《防火存储柜.第1部分:易燃液体的安全存储柜》(EN 14470-1-2004)、《防火存储柜.第2部分:增压气瓶的安全柜》(EN 14470-2-2006)、《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安全技术要求及管理规范》(DB4403/T 79-2020)、《检测实验室安全第5部分:化学因素》(GBT 27476.5-201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工业企业》(DB11T-1191.1-2018)、《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
三、制度创新
本办法主要对我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业项目引进,以及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存放、使用安全管理,这两部分作了规范。经评估论证,从总体上看,《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项目引进及储存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可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制度设计合理,实用性、可操作性较高,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项目引进及储存安全管理进行了细化。
四、常见问题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业项目引进和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储存安全的管理。涉及燃气、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或使用许可的企业的管理,国家、省、市已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等进行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本区工业园区(包括科技创新园、加速器、摩天工厂建筑群等)有条件的,应规划建设服务工业园区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但……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配套项目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本区工业园区即为产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建设服务工业园区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配套项目,也符合《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三)关于用地企业项目引进时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承诺及申报。目前存在企业招商引资时承诺未使用危险化学品,但实际投产时却使用了大量的危险化学品的情况。由于企业已建成,无法满足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的客观条件,企业生产难于正常进行,政府部门进行监管时有很大难度,在此情况下,政府往往承担着巨大风险去做补救工作。《办法》规定本区引进用地企业项目初次洽谈或了解经济指标时,投资方应如实向项目引进部门递交本项目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用地企业项目,投资方需同时向项目引进部门如实申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年使用量、最大储量、储存场所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等资料等,项目开工建设前承诺和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承诺和申报。项目引进部门应将承诺和申报资料与相关部门共享。旨在规范化企业引进时,从源头上杜绝因企业虚假申报而造成安全隐患的情况发生。
(四)关于项目储存场所设立及条件。这是指引企业在招商时规划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以及以后管理的关键问题。企业什么情况设立什么储存场所,从企业安全、企业成本及土地利用等方面都是至关重要。《办法》规定了独立的甲类仓库、中间仓库、危险化学品储存柜的匹配条件,既是规范企业的行为,也是给企业的出路,操作性极强。
(五)关于工业园区出租场地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科技创新园、加速器、摩天工厂建筑群等(在此统称工业园区)是黄埔区高速发展的新业态,使用危险化学品十分普遍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这些新业态使用危险化学品监管方面,国家、省、市没有进行规范。《办法》规定了本区工业园区等出租场地招商引进的项目,入园企业或承租单位应每年向园区经营单位或出租单位递交本项目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项目,入园企业或承租单位需同时向园区经营单位或出租单位如实申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年使用量、最大储量、储存场所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等资料等,园区经营单位或出租单位应汇总提交给属地街镇应急管理机构。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项目,园区经营单位或出租单位与入园企业或承租单位签订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应明确双方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园区经营单位或出租单位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对入园企业或承租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等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六)现有企业设立独立仓库问题。现有企业确实需要危险化学品仓库,其企业本身可以在企业内部布置方面解决,但由于在企业建厂时没有这方面规划、审批,一直以来,要增加建设专用仓库存在障碍。为解决企业生产需要,营造营商环境,本区大力支持企业建立自有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独立仓库。《办法》规定了现有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设立独立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鼓励设立符合规范要求的独立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立独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七)危险化学品储存柜要求。在风险可控和不违背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危险化学品储存柜使用,是解决我区众多中小企业、生物制药企业、研发企业等需要使用危化品而无法设立专门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途径。但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柜使用,国家、省、市也无相关标准规范,因此,在允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时,如何规范和监管至关重要。依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应急规〔2020〕5号),并参考了国际上的做法和其他省市的个别要求,《办法》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制作要求、容量大小、使用条件、设置条件、存放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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