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黄埔区长岭街某小区业主孙某因房屋需装修,将房屋承包给包工头黄某,随后黄某雇佣何某承担孙某房屋装修工作。在装修房屋过程中何某不慎受伤,当时何某已自行前往医院治疗。意外发生后,何某、孙某和黄某就赔偿医药费责任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何某只好求助于长岭街道办事处。
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该如何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调解结果:
长岭街道办事处联合长岭司法所共同前来调解,经过协调,各方当事人最终在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意调解方案并现场签署调解协议,由业主孙某和包工头黄某当场向何某履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