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一年前,刘某与高某在长岭街道辖区内约定合伙经营一家店铺,双方各持股50%。现在因管理理念存在较大差异和经营出现亏损,不愿继续共同经营,但由于双方对清算共同债务、分配共有资产未能达成一致,只好求助于长岭街道办事处。
二、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处理退伙事宜?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三、调解结果:
长岭街道办事处联合长岭司法所共同前来调解,经过各方协调,刘某与高某最终同意调解方案并现场签署调解协议和双方自行拟定的退伙协议。店铺由刘某继续经营,高某退伙并协助刘某办理公司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