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德周、罗春梅:
你在黄埔区龙湖街道招商雍景湾35栋101房花园将绿地进行硬底化,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一案,我街道已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龙湖综执罚告〔2023〕第062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24日对黄埔区龙湖街道招商雍景湾35栋101房花园将绿地进行硬底化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硬底化面积约98平方米,涉嫌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B2.106.5)和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有本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以下罚款。”本单位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提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美满街16号、18号(L7L8栋)负二层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