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你在黄埔区龙湖街道招商雍景湾44栋502房在楼顶露天阳台处加建阳光房行为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一案,我街道已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穗埔龙湖综执告〔2023〕第01-0086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本单位于2023年11月2日对你未取得相关规划报建手续,涉嫌违法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黄埔区龙湖街道招商雍景湾44栋502房在楼顶露天阳台处加建阳光房,加建面积约为10平方米,混凝土钢架玻璃结构,在楼顶露天阳台处加建阳光房行为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关于协助提供招商雍景湾41栋502房、42栋501房、44栋502房涉嫌在楼顶露天阳台加建阳光房征求规划意见的复函(穗知国规复[2023]226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招商雍景湾44栋502房楼顶露天阳台处加建阳光房的行为,即拆除加建面积约10平方米的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
☑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ý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