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宇、陈彩红:
你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瑚璟八街1号21栋102房(黄埔区龙湖街时代天韵一期21栋102房)房屋外墙加建雨棚及不锈钢架一案,我街道已于2024年1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龙湖综执罚决〔2023〕第045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16日对你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R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瑚璟八街1号21栋102房(黄埔区龙湖街时代天韵一期21栋102房)房屋外墙加建了雨棚及不锈钢架,加建建基面积是6.48平方米,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规划报建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关于协助提供时代天韵一期21栋102房涉嫌在外墙加建雨棚征求规划意见的复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1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有本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B2.106.5)的裁量情节档次划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档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场受理地址:黄埔区水西路12号黄埔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广州市黄埔区九龙大道206号广州商学院第四行政楼龙湖司法所;邮寄受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电话:82378878),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