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昕:
你在黄埔区龙湖街道招商雍景湾37栋101房将花园的公共绿地进行硬底化,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一案,我街道已于2024年01月0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龙湖综执罚决〔2023〕第057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24日对黄埔区龙湖街道招商雍景湾37栋101房将花园的公共绿地进行硬底化þ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面积约112平方米。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12月2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B2.106.5),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安全,保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良好的秩序和环境,不得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的行为;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有本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场受理地址:黄埔区水西路12号黄埔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广州市黄埔区九龙大道206号广州商学院第四行政楼龙湖司法所;邮寄受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电话:82378878),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01月09日